险企承接再保业务须过偿付能力关
2014年06月26日 10:52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崔启斌 实习生 许晨辉)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须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
保监会表示,险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征求意见稿》还对业务规范、人员专业性做出要求,如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应为再保险分入业务配备至少两名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等。
【编辑:黄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