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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买14只基金近半“涉鼠” 民事赔偿还是空白

2014年06月30日 15:04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手中持有的14只基金,有6只碰上了“老鼠仓”,这让基民老吴郁闷无比。

  让他头疼的是,在一桩桩“老鼠仓”时间曝出之前,基金经理就以“个人原因”离职。而基金公司早在监管机构公布前,便以“个人行为”为由,与涉案基金经理划清界限。老吴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证监会既然认定了基金经理涉案“老鼠仓”,说明已经掌握了有力证据,至少证明基金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为什么基民仍然索赔无门呢?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指出,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老鼠仓”有所提及,但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并非很细化,主要由证监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于中小基民因为“老鼠仓”遭受损失的界定及索赔问题等,法律上还处于“真空状态”。他呼吁,现行法律应加大对基金经理涉及老鼠仓的处罚力度。

  买了14只基金:近半“涉鼠”

  去年下半年至今,老吴最害怕听到的事情就是“基金经理离职”,因为离职往往伴随着“老鼠仓”事件出现。

  “去年11月,汇添富公告了苏竞卸任基金经理。我手中正好拿着苏竞负责的汇添富均衡增长基金。我当时还打电话去问,是不是碰到老鼠仓了?”

  老吴告诉《金证券》记者,自己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的事,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没承想不久后,上海一批基金从业者协助监管机构调查的消息传出,苏竞被曝涉及老鼠仓。

  老吴确实不走运。从去年年中至今,手中持有的14只基金,有6只“涉鼠”。这么高的命中率,让他不得不自嘲“买彩票不中个500万,也得中个大几十”。他告诉《金证券》记者,2007年至2008年期间,自己用养老钱先后买入了14只基金。截至目前,如果仅仅只算净值盈亏,不算上时间成本的话,总体上也是亏的。

  上海最大基金:犯错还强硬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对于猖獗的“老鼠仓”案件,弱势基民却难以维权。

  老吴告诉《金证券》记者说,基金经理涉案前,一般都会以“个人原因”离职。闻到风声的基金公司总能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而小基民总是投诉无门。“我一直在找原因,为什么基金公司力推的基金经理实力看起来并不弱,但负责的基金为何总是亏钱?”老吴拿自己持有的汇添富均衡增长为例,自己2007年9月买入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照理说,一只基金一直亏损,多半是策略不明确,投资团队不稳定,频繁更换基金经理导致的。汇添富号称‘上海最大的基金公司’,策略、团队都应该没有问题,基金经理也没有频繁更换,为何老是亏损?”老吴告诉《金证券》记者,自己曾跟汇添富基金公司交涉过,但对方态度很强硬,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这让老吴很难受。

  基民可依据索赔:证据在哪

  尽管手中持有份额并不多,但老吴是个爱较真的人。他认为,基金公司的态度很重要。“‘老鼠仓’都被查出来了,到现在对于持有人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太过分。”

  汇添富的态度,让老吴萌生了维权的念头。他向江苏证监局咨询,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告诉他,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基金公司确实涉及老鼠仓,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老鼠仓而引起的,就可向法院起诉。今年6月初,深交所相关人士就“老鼠仓”索赔问题表示,“如果有明确的线索或证据举报,经法院判决生效,基民可向基金公司索赔。”

  谁主张,谁举证。但让一个基民去拿证据,怎么拿呢?

  为了收集“证据”,五十多岁的老吴被逼学会了上网,学会了“百度”。他从证监会去年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汇添富均衡增长基金经理苏竞落案主要是因为交易所的大数据监管。

  根据“百度”来的信息: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交易数据扫描系统。深交所的这套稽查系统,可以同步实现超过204个报警指标、300项实时与历史统计查询,平均每个交易日处理报警600余次,峰值处理能力达2.5万笔/秒。上交所的系统与之类似,移动指标分为四大类72项,敏感信息分为三级,共11大类154项,其监控室中配有十余人进行实时监控。

  苏竞落案,就是来自 “交易数据扫描系统”。

  折腾了一圈后,老吴有一点想不通:既然证监会都认定基金经理涉及老鼠仓,肯定是手中已经掌握了证据,为什么还要小基民来提供证据呢?

  老吴为此请教了专门从事财经金融案件方面的律师。律师告诉他,证监会的大数据不是基民可以随便调取的,如果想调取,一般从司法程序上来讲,应该由法院进行调取。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小基民因为老鼠仓事件的证据取证,无一成功的案例。

  资深律师建议——

  最高法应建“涉鼠”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老鼠仓”有所提及,但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并非很细化,主要由证监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和美国针对老鼠仓的处罚力度相比,中国基金行业对于“老鼠仓”处罚力度微不足道。美国法律中,对于老鼠仓的举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基金持有人的维权之路不像中国基金持有人这么辛苦。

  违法成本低威慑不足

  张远忠表示,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对“老鼠仓”惩戒规定几经完善,具体法律法规有这么几条。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非法盈利比,如此罚款,无法有效遏制“老鼠”作案。

  在涉及“老鼠仓”的刑罚方面,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老鼠仓行为上升到刑法上,并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根据此法,“老鼠仓”行为将视情节的轻重判罚,最高应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张远忠对《金证券》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人民法院只受理虚假陈诉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受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因此,基金持有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民事赔偿还是“空白”

  “提高老鼠仓犯罪成本的惩戒措施——追究民事责任,在沪深证券市场则更显不足,甚至可以说还是空白。”张远忠认为,我国的立法迄今对老鼠仓行为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只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老鼠仓行为来判定: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张远忠告诉《金证券》记者,在《民法通则》中,对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且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张远忠认为,尽管我国在不断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并且已出台了《刑法修正案》来制约“老鼠仓”行为,但这些措施和惩戒力度却还远不能达到震慑并遏制“老鼠仓”的程度。因此,法律还要完善,加大对于“老鼠仓”的惩戒力度,及对基金公司的连带责任。

  改变“谁主张谁举证”

  张远忠认为,在惩戒老鼠仓方面,美国的法律值得借鉴。

  据了解,在美国,老鼠仓行为不但是经济犯罪,更是严重刑事犯罪。老鼠仓行为主体不光要被禁止从业,还要面临最高20年的牢狱之灾。而中国目前对于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上,对涉鼠责任人的法律追究的最高刑期是10年,比美国少了一半。

  他对《金证券》记者指出,美国法律中,如果美国证监会推定基金公司有过错,那么基金公司想推脱就必需举证自己无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而国内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对普通投资者来说难于上青天。

  张远忠呼吁,国内法律应提高对老鼠仓刑事责任的判罚力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建立对涉及“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众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这个市场的根基。(金证券记者 管伟)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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