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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为何难成积极型机构投资者

2014年07月16日 11:03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于基金业来说,主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不是什么新鲜词,也不是监管层初次提及。理论上看,作为市场长期资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成为负责任、有作为、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一个标志。但现实的情况是,受制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增强话语权程序繁杂,以及基金公司持股比例限制、业绩排名压力等因素,在短期利益驱使下,基金只能罔顾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之大义,而乐此不疲地追逐已经变成“蚊子肉”的“打新”收益了。

    “打新”获利快

    新股收益相对高,风险小,借助“打新”噱头能快速提升新基金发行规模和老基金知名度,增加收益

    今年初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回拨比例、配售等做了修改。其中,“取消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上限、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以及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等几项新规,直接导致网下机构配售比例的急剧下降。

    在最近的IPO中,依顿电子、龙大肉食等9只新股均触发了回拨机制,机构通过网下申购的获配比率平均水平下降为0.28%,远低于此前15.39%的中签率。

    “肉少僧多”让打新股的收益变成“蚊子肉”,但基金公司为何仍乐此不疲?众禄基金研究中心王晶分析,新股收益相对高,风险小,目前看仍具有一定稀缺性,且定价偏低,其上市后涨幅可观。年初的IPO个股至今平均涨幅27%,远远超过同期大盘,而本轮IPO个股上市后连续涨停。

    王晶认为,新股催生了一些以打新为主的基金,也有一些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投向较低风险品种,例如一些养老型基金,这类基金不适合持有过多的高风险股票,对于这类求稳的基金,新股是眼下市场上少有的较为契合其产品设计的品种。

    “此外,借助‘打新’噱头能快速提升新基金发行规模和老基金知名度。如果获配新股多,无疑将提升基金品牌效应,最终提升规模、增加收益。”众禄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岳说。

    参与治理苦衷多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增强话语权程序繁杂,投资文化与外部环境不理想,业绩排名压力等制约因素多

    以长期资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充当资本市场稳定器,本该是基金的责任之一,但目前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积极性普遍不高。

    翻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13)》,相关案例少得可怜:2013年6月,大商股份《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被富国、博时、国海富兰克林等机构投资者联手否决;2013年11月15日,易方达、汇添富、华商3家基金公司推举曲建宁成功入选上海家化董事会。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对辖区内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调研表明,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参会率极低,极少提出质询且所提质询被采纳率不高,极少数提出议案,很少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提名的董事占比很低,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淡薄,对股东大会议案极少提出不同意见。

    制约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导致机构投资者“人微言轻”;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导致机构投资者“势单力薄”;增强话语权程序繁杂导致机构投资者“望而却步”;投资文化与外部环境不理想导致机构投资者难以“独善其身”;自身治理水平不高导致机构投资者“力不从心”。

    “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受到业绩排名压力,基本不会采用长线投资的方式,目前持股时间最长的基金也就2年左右,这明显短于一个上市公司的成长时间。因此,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会也无心过多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王晶说。

    “公募基金的角色决定了一旦基金公司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必然伴随着内幕交易、勾结股东等非议。为避免授人以柄,公募基金一向缺乏参与公司治理动力。从目前看,公募基金仅需为基金投资者负责,对于治理水平不佳的公司,用脚投票即可;而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目前还缺乏为其利益代言的能力和义务。”好买基金分析师白岩说。

    需多管齐下

    继续完善新股上市制度,压缩新股套利空间,加快完善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完善分红制度等

    为鼓励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012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但目前看更需要统筹各方面力量,从制度上下手。

    王晶建议,应继续完善新股上市制度,压缩新股套利空间,同时,加快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改变一股独大现象,完善退市制度和分红制度等,使股东能够对公司的健康经营起到正面有效的影响,并且能够通过分红获取长期的稳定收益。

    此外,管理层还应积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建立合理的投资理念,一方面,注重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投资形式,注重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另一方面,鼓励基金公司上市,积极创新形式,维护好基民、股民、投资者之间的多重关系。“还应积极寻求其他长期战略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合作,共同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白岩说。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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