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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更需加强薪酬管理

2014年08月25日 10:4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常常只与效益挂钩,而不与风险联系。而金融企业的风险,与一般企业也不相同。金融企业的风险,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才有可能出现。
  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控制,也要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模、效益等适当提高,但也不能高得出奇,不能动辄数百万这样的高薪酬。要想获得高薪酬,除了规模和效益之外,还必须看信贷结构、看风险防控、看对社会的贡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8月18日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两份文件都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关于国企改革的首批文件。
  而从此次提出的方案来看,除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之外,中央其他部门管理的中央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也纳入到了薪酬管理范畴。
  显然,受到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国企特别是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终于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与体系了,终于有了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国企管理人员能力与水平的标准了,也终于有了一个真正的薪酬与业绩挂钩的参照物了。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能够将金融也纳入到薪酬管理范畴,是一次不小的进步。因为,这些年来,虽然金融机构也都有一些部门或企业内部制定的薪酬考核办法与制度,但是,从总体上讲,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像脱缰的野马,没有真正体现出薪酬与业绩挂钩、与经营者能力挂钩的特点。
  如果单纯从效益和规模看,金融机构高管拿这样的薪酬,可能并不算高。但是,从整个社会的环境、特别是金融业处于垄断地位的特点来看,金融企业高管拿这么些高的薪酬是不合适的,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与其他企业高管平等竞争的条件的。如果不是垄断,如果不是金融业的发展完全脱离了经济发展实际,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是不可能这么高的,也不应该这么高。
  尤其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是,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常常只与效益挂钩,而不与风险联系。而金融企业的风险,与一般企业也不相同。一般企业的风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在当期得到反映,可以在经营者的年薪中得到体现。而金融企业的风险,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才有可能出现。如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金融风险,钢贸企业的市场风险等。如果将风险的责任链延伸,就必须与当年为了业绩,不惜一切代价将贷款投放到这些行业和企业的经营者身上。可是,又有几个这样的经营者受到责任追究呢?他们所拿走的高效益薪酬,又有几个被追还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金融机构有一句“至理名言”,叫做风险终身追究制。可是,在实际动作中,可以说没有一个人受到过终身追究的处罚。也正因为如此,金融企业的高管们,也就都只会关注眼前利益、关注眼前有没有风险。至于产能过剩、落后淘汰等,都不会引起高度重视。最终的结果,就是薪酬只与眼前的利益挂钩了,而与风险毫无关系。
  现在,金融机构的薪酬管理也要实行制度化了,需要提醒有关方面的是,这种制度化,切不可再停留于金融行业垄断的格局,而必须建立在完全市场化的高度。亦即所制定的制度或方案,都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要求确立,以使其能够真正反映高管们的经营能力和驾驭风险的能力,使他们在经营过程中能够真正把利益与责任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同时,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控制,也要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模、效益等适当提高,但也不能高得出奇,不能动辄数百万这样的高薪酬。要想获得高薪酬,除了规模和效益之外,还必须看信贷结构、看风险防控、看对社会的贡献。譬如风险防控,就可以将高管薪酬的一半拿出来作为风险抵押金,在三年以后不出现风险,再将薪酬返还给他们。否则,不仅薪酬要扣,还要处以罚金。
  总之,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是一个比其他国企更加敏感的话题,如何不再使这个话题敏感,就必须按照有关方面所提出的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要求,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垄断性收入从中挖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市场公平,才能让其他企业与其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林峰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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