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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4年09月28日 09: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改事前行政审批为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是这次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核心,相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统一定期发布,除原则性规定,负面清单可能将实施动态调整。

  邓舸表示,证监会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也相应取消。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征求意见稿提出,资产支持证券应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的核心是把原来的审批变成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事后备案,更加市场化。在资产方面,只要资产符合真实性、公允性和持续稳定性,就可以进行操作。

  该人士表示,负面清单将是这次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核心,在行政审批取消后,市场化还要有边界,基金业协会将很快发布备案办法,附带负面清单。除了原则性规定,负面清单可能还将实施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将由基金业协会统一定期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将保留目前格局。如果银行信贷资产愿意通过券商来做,也是可以的,我们也为其留有空间,但内部还需要协调。记者 李超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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