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车主弃投保公司另选定损机构 法院认可定损有效

2014年11月26日 09: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梁先生最近烦心事不少,先是驾车出了车祸自己要承担全责,之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又以梁先生自行找车损定损机构为由拒绝赔付。日前,原告梁先生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大亚湾法院认可定损有效,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去年7月5日,梁先生名下的小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梁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之后,梁先生支付1200元托某事务所对上述两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于9月30日分别对两受损车辆出具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却拒绝赔付,原因是梁先生单方面提出的物价评估费保险公司方面不予支持,同时,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损失金额也不予认可。无奈之下,梁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先生为自己的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至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定损的行为是否有效,大亚湾法院指出,梁先生委托的机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本案认定车损的依据。同时,梁先生的损失共计26585元,未超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车损险限额51000元,应当由被告在车损险的限额内向原告予以赔偿。(记者/卢慧 通讯员/谢学炎)

【编辑:张明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