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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将有规可循

2014年12月11日 08:4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应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专门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3.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此外,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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