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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取消运营金最低限额

2014年12月21日 10:0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主要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在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方面,《决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

  在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决定》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

  >>专家解读

  中国银行业开放步伐加快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其中受资本的约束是主要原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要么利润留存,要么母公司注资,但母公司注资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汇局、商务部等多部门批准才行。

  “我们一直强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国有还是民营,在政策、法规上都应该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势在必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据了解,自2007年在华外资银行获准转制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但郭田勇同时指出,目前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占比较低,不仅仅是受限的结果。“任何一个银行到东道国去发展,都会有一个很长时间的蛰伏期,要打开业务都是有过程的。”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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