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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2014年12月21日 17:2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受资本的约束是主要原因。“去掉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松了绑。”

  此外,条例还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删除了盈利要求,减少了开业年限的要求。同时删除了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在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专家指出,这些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些限制性条件对中资银行都没有,现在是进行标准的统一。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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