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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保监会就《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24日 15: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三)投资组合说明书;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六)投资负责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投资风险提示函;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一)产品名称变更;

  (二)管理人变更;

  (三)管理费费率上调;

  (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变更请示;

  (二)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四)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单一型或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或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委托人名义开设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其中,为单一委托人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的组合层账户名称应包含委托人名称、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投资组合名称,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名称应包含委托人名称、养老保障产品名称;为多个委托人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的组合层账户名称应包含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和投资组合名称,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名称应包含养老保障产品名称。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资产托管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资产类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资产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专户管理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

  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

  (一)初始费。初始费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管理费。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委托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三)托管费。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四)解约费。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

  (五)投资转换费。投资转换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转换服务的运营成本。费用按照投资转换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受益人退出的,应当通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存续期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委托人为团体客户的,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可以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保留账户继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个人委托人披露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包括:

  (一)募集公告、养老保障管理合同;

  (二)组合募集情况;

  (三)组合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五)投资方向

  (六)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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