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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券商内部特供理财产品亏损 经协调客户获补偿

2015年03月11日 14:42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证券公司员工三番五次向张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并以“如果钱款打到员工账户上可返还奖励”来打动张女士。投资50万元后,两年后却亏损,张女士要求证券公司员工赔偿损失。江苏省证券行业协会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掏钱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有基本的判别能力。此外,既然是理财产品,有赚就有赔,购买时就要持平和的心态。

  50万投资两年亏了本

  张女士在一家证券公司炒股,资金量算得上是个中户。证券公司给张女士单独配备了一位客服经理小刘。2010年9月,小刘多次向张女士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小刘表示,这款产品是针对内部员工出售的。内部员工购买,还可以享受返还奖励。张女士在“预期收益”与“员工奖励”的诱惑下,拿出50万元汇入小刘的银行卡中,并以小刘的名义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原本以为,有专业人士操盘,便可坐享收益。谁料到,2012年10月,该理财产品到期时,却出现了亏损。张女士一怒之下找到证券公司,要求小刘给予赔偿。

  张女士还表示,2012年5月份,即理财产品到期前半年时间,小刘在没有通知张女士的前提下,注销了以小刘名义开户但交由张女士保管的银行卡。

  小刘表示,2010年11月11日,客户张某将50万元汇入其资金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属实。但在理财产品净值达到1元以上时,小刘表示曾经提前告知过张女士。但由于张女士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后来行情下行,导致理财产品亏损,这让小刘也很尴尬。

  券商给予客户部分补偿

  江苏省证券行业协会调解员表示,此案中有着三个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强调过用员工个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可多获奖励;2、2012年5月,刘某有无在通知客户张某的前提下注销了以刘某名义开户但交由客户张某保管的银行卡;3、刘某有无在该理财产品净值超过1元时及时通知客户张某。

  根据调解员的了解,2010年11月11日,客户张某将50万元汇入刘某银行卡并以刘某的资金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属实,而注销银行卡和在理财产品净值在1元以上是否通知过客户张某,刘某均表示“提前告知”。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最终,证券公司及张女士各自退让一步,申请人降低索赔金额,员工刘某个人赔偿客户部分金额,营业部再以其他方式予以客户安慰。

  在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江苏省证券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股民掏钱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有基本的判别能力,收益太高的肯定不靠谱,平时也要加强与专业人士的沟通。此外,还要有一颗平和的心态。该人士提醒,理财产品有赚就有赔,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客户一定要认识到理财产品的风险。当然,销售人员也要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以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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