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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卡”异地交易 金融消费者维权引纠纷

2015年03月17日 15:2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

  近日,全国首家成立金融审判庭的浦东新区法院,对一年来审理的612件金融消费者维权纠纷作出梳理,其中公布的两个案例颇具代表性。

  伪卡盗刷?网银盗划?

  王先生所持银行卡开户于某银行上海康桥开发区支行。2014年5月12日23时48分许,他突然接到银行提示短信,显示其名下银行卡刚刚发生消费和取现共21.7万元。王先生赶紧电话挂失,并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核实,但没想到柜员机竟将卡片吞入。

  顾不得已是凌晨1时,王先生到附近派出所报案。上午8时许,王先生到银行取回卡片并当即换卡。打印对账单发现,头天晚上的交易均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这肯定是一张伪卡。”王先生认为。在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后,6月10日他起诉至法院。

  另一起案件中,罗先生因认为网上银行遭盗窃而将某银行上海联洋支行告上法院。2013年8月8日,罗先生的网上账户发生一笔26.3万元的转账。9月5日罗先生向派出所报案。他认为自己未丢失银行卡、电子密码器,也未泄露账户支付密码,是犯罪分子侵入网上银行,被告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损失。

  一案支持,一案驳回

  对于这两起案件,涉事银行都辩称,用户对卡片、密码、密码器负有保管义务,保管不当和遗失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担责任。

  主审法官尹伟指出,银行作为设备、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行动能力占据明显优势,有责任也有条件通过充分的硬件和技术投入鉴别真伪,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对于未积极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的前提是盗刷或盗划。为此,用户应初步举证,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是否系真卡或真实网银交易形成合理质疑。具体来看,王先生卡片交易发生时,真卡确在身边,因而可以确认黑龙江的刷卡系持伪卡所为。罗先生一案中,现有情况尚不足以认定系争网银存在被他人侵入的重大质疑,也不足以认定网银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故法院对于罗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王某本金21.7万元及利息,驳回罗某诉请。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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