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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博输完钱“人间蒸发” 烂摊子留给前妻

2015年03月27日 10:53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

  近年来,淳安法院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每年的涉案金额均以亿计,已成为商事纠纷案件中的大户。据统计,2013年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001件,2014年增加到1528件,年增幅34%。而2015年1月份至2月底,已收案335件,同比增长31%。

  从亲戚、朋友到陌生人,跨村、跨乡、跨地区,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同时,民间借贷已成一项产业,有人专门以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为生,做起了职业放贷人;1毛、1毛5的高息借贷也并不少见。由此,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愈演愈烈。下面几个真实案例,其背后的是是非非,我们都需防患于未然。

  丈夫赌博欠下的债,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

  徐某和方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两人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每年合计有10几万元。但生活安逸的徐某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尽管2004年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了治安处罚。但这次教训非但没让他在赌博的道路上停止脚步,反而越走越远。工资、积蓄都输了的徐某到处借钱,亲戚朋友那里借遍了就“求助”高利贷,仅2011-2012年就前后向他人借款8次共计52万元。2012年暑假,妻子方某无法忍受丈夫徐某的嗜赌如命,两人登记离婚。

  而就在这个时候,徐某的“债主们”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因工作关系,夫妻两人长期分居,方某对徐某的借款并不知情,接到传票,方某傻了眼。原来法院受理的以徐某为被告的案件共20件,其中2011年-2013年的案件18件,诉讼标高达157万元。据不完全了解,未起诉的借款还有100余万元。徐某、方某仅有一套住房,离婚时归徐某所有,离婚后徐某将房屋抵押给信用社贷款45万元,继续赌博,钱输完之后徐某便“人间蒸发”了,将这堆烂摊子留给了前妻方某。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为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根本的考量因素是所涉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具体可以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两个方面判断。就本案而言,方某对借款并不知情,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债权人称徐某的借款用途为家用,但借款期间,徐某与方某均有固定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家庭也未添置不动产或购买重大价值的财产。因此,方某未能实际分享所涉债务带来的利益。徐某、方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均未从事经营活动,债权人在借款时理应向借款人配偶方某证实借款用途。从人性化司法角度来说,方某其年收入约5万元人民币,如果认定徐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方某的收入尚不够付利息,会使其生活陷入困境。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最终判定该8笔借款认定为徐某的个人债务,妻子方某没有偿还义务。 蔡姣姣

  有了“借款协议”,为什么判决还得不到支持?

  老占跟老余是老乡,平日两个人经常在一起麻将、打牌。2012年7月14日,老占因为债主上门逼债,向老余借钱,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8月13日,月息3分,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老占当时急着要钱,对协议内容没仔细看。老占因赌博被抓后,涉及他的民事案件接踵而至,其中就包括老余起诉的1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

  案子是在看守所开庭的,一见到老余,老占犯了难,明明只拿到5万元,怎么起诉的时候变成了10万?而老余则认为老占自己在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借款金额是10万元,没有收到威逼利诱,应该按协议约定的金额返还借款。庭审过程中,老余除了提供借款协议,未提供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老余持有借款协议为证,但是协议内容只能反映出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行为,如果老占以未收到全部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则老余应承担已经交付了全部借款的举证责任,但是老余没有提供任何交付借款的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判决老占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老余在收到判决书后,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建议,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该最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交付借款,以保留交付的凭证,不然当发生争议时,可能会面临借款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得不到偿还的风险。而借款人也应该在仔细审核借据之后再签字,免得自讨苦吃。 孙婷

  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还要按照约定还款吗?

  被告席上的小徐,今年才18岁,2年前从湖北老家只身一人到淳安闯荡。原告方姐,靠经营KTV谋生。方姐和小徐是在麻将桌上相识的,某日,方姐和小徐如约搓麻将, 期间小徐提出他想开一家卖二手手机的实体店,但因缺乏启动资金而迟迟无法如愿。方姐听了当场表示愿意借钱,但要象征性地收点好处。

  2014年7月,小徐跟方姐一起到信用社取了15万元钱,方姐当场扣下了15000元,说是作为首月利息,然后将剩余的135000元交给了小徐。从未见到过这么多现金的小徐,捏着那摞厚厚的钱,满脑子一片空白,写借条的时候方姐说多少金额他就写多少金额。没多久,手机店如愿开张,但小徐太年轻,开店哪有想象的容易,缺乏经验,对于进货渠道、销售市场等环节几乎一无所知,手机店不到一个月,便关门歇业了。

  这个时候,方姐向小徐要第二个月的15000元利息。小徐这才恍然大悟,方姐的月息竟达1毛!而小徐当初向方姐借的钱,一部分用来开手机店,剩下的已经全部挥霍光,哪还有钱付这么高的利息,迫不得已玩起了躲猫猫。方姐是“地头蛇”,不管小徐躲在哪个角落,总能被揪出来。直到有一次,小徐被方姐的人找到关在宾馆一天,还挨了揍,因受不了这样的讨债强度,小徐逃离了淳安。无奈之下,方姐将小徐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徐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子立案后,法院联系到了小徐,小徐陈述了事情的原委,但他因怕方姐不敢到法院来应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方姐更是“倒打一耙”,声泪俱下地述说小徐如何骗她借钱的经过,并且一口咬定小徐至今并未支付一分利息。因为当时第一个月的15000元利息是现金预扣的,既没有出具收条也没有在借条上显示出来,所以小徐的说法得不到证据的支持,最终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支持了方姐的诉讼请求,要求小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小徐收到判决书后也没有上诉,案子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人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支付借款,而且出借人提供给借款的借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扣借款利息,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出借人对借款人担负的借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孙婷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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