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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积金出新政 首套房最低首付两成

2015年04月14日 08:49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意见》,四川将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另外,四川明确放宽了贷款的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除了放宽贷款条件,四川还将推进异地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程序将更加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同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四川还将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在公积金提取范围上,四川也将进一步扩大。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省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提取要件、提高审核效率。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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