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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负面清单落地 地方融资平台等11类入列

2015年04月24日 09:45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非公开发行债券(简称私募债)项目的发行人范围作出限制。

  办法规定,中证协对私募债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并报送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承接私募债的发行人,中证协此次采取负面清单指引的管理方式,其中,11类主体被限制私募债发行,包括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同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也被列入负面清单,其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此外,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典当行、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以及不满足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等要求的小贷公司也无缘发行私募债。

  需强调的是,负面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指引规定,中证协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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