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银监会:银行业将建“查处分离”机制

2015年05月06日 09:36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

  中国银监会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监管改革继续推进。4月30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并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建立了“调查、审理、决定”查处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机制,强调法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双处”原则,并首次将“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查处分离”机制的核心在于优化处罚流程,调整处罚职责分工,以提升监督检查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发挥法律部门的专业优势。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介绍,调整后,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审理、组织听证、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

  同时,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不仅处罚机构法人,也要查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王科进说,此前,往往强调对金融机构法人实施行政处罚,而忽略、放松对相关问题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存在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处罚等不规范管理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表示,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赋予了银监会对相关问题个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这一监管措施,但并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

  “通过这次修订,将其首次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主要考虑的是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在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王科进说,由于这种惩戒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种类,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给予当事人较好的保护和救济,更能体现人权保护精神。

【编辑:刘博】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