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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09: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5月19日 中国经济网:银行理财太霸道:1份合同竟包藏10项单方面特权

  诸多特权中,最离谱的是银行有权对最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进行调整,且默认投资者放弃了异议权和赎回权

  权利义务对等,通常是商业合同成立的基础,然而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在格式条款面前并没有追求平等的机会,仅有的选择权是在“买或者不买”之间做出的。

  《证券日报》记者近期查阅大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同时也是销售合同)注意到,面对全行业通行的霸王条款,投资者实际上只能选择接受。

  以南方地区某城商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为例,一份文件内可以检索出10处“银行有权”,而且仔细甄别可以发现,这些权限都是银行单方面拥有的,投资者仅仅是单纯的被约束方。当然,这种情况并非上述一家银行的个案,即使是国有大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其权限划分也与上述银行大同小异。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检索出的10个单方面的“银行有权”主要围绕产品的募集规模、是否成立、是否提前结束运作、是否接受申购等重要方面。

  在诸多的特权中,最离谱的是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申购本理财产品”。

  “这种掌控有可能导致对于客户的歧视,涉嫌侵犯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理财产品作为公开发售的产品,在销售额度未满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的风险评级、资金体量等硬指标符合银行和监管的要求,银行就不应该拒绝其申购。”

  在“银行特权”中,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最高的是有关投资范围调整的表述,上述说明书显示,“产品存续期内,若因监管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银行有权对本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做适当调整”。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通常已经对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预留了比较大的空间,但是由于目前刚性兑付没有被打破,银行也担心部分资产遭遇黑天鹅,难以本息全额兑付,如果银行真的遭遇了风险事件,导致产品收益不足,不排除银行借此条款投资原定范围外的更高风险产品(当然潜在收益也更高)弥补损失,例如加大非标资产投资等”,一位银行个金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多数银行不披露理财产品运行信息,只公布结果,其中还是有灰色空间可以操作的。”

  相对而言,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或宣布产品不成立“特权”的风险还是比较小的,投资者主要需要承担再投资风险,并损失再投资之前的投资收益。

  此外,银行调整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特权”对于投资者影响较小,受到的吐槽也比较少,可谓是最能被接受的“特权”。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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