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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集资风险不得转嫁金融机构

2015年05月27日 11:26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

  南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据了解,非法集资案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社会公众,近年来,不少非法集资的参与者蒙受了惨重的经济损失,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请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记者 王成兵)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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