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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110万元起纠纷 两朋友法庭作伪证均获刑

2015年06月03日 10:33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

  早报讯 衢州邵先生说碍于朋友情面,借款110万元给他人,对方事后赖账,自己去打官司,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到了衢州市中院。因双方对这笔款项说法不同,二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妨害民事诉讼或刑事犯罪为由,移送警方处理。官司拖了两年多后,在警方介入下终于真相大白。

  2012年,朋友吴某向邵先生借款250万元急用,邵先生不好意思收朋友利息,介绍他到翁某处借钱。翁某称当时钱不够,故邵先生于2012年8月14日、15日分别汇款65万元、45万元给翁某,再由翁某出140万元,凑成250万元,借给吴某的合伙人朱某。

  翁某一直没还钱,邵先生起诉。一审中,翁某说:邵先生介绍吴某到他那里借钱,因当时他手里资金不够,于是提出把玉观音卖掉,这样可凑齐250万元借给吴某,随后他将自己和王某买来的玉观音卖给邵先生,所打110万元为买玉观音的钱。

  一审中,翁某让王某和曾帮忙放贷的周某作证,王某和周某的说法与翁某基本相同。2013年12月,衢州柯城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邵先生与翁某的民间借贷纠纷。

  王某和周某作证,按事前的“脚本”,编造了邵将110万元汇给翁某是为买玉观音的事实。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提供借条,无法证明款项往来是借款为由,驳回邵的诉讼请求。

  一个说是借款,一个说是买玉观音的价款,但真相只有一个。衢州中院法官再三向双方阐明如实陈述义务,重申有关诚实信用和虚假陈述的后果。双方当事人仍坚持自己原先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2014年4月,衢州中院以本案涉嫌妨害民事诉讼或刑事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至警方。经警方调查,真相水落石出。

  原来,翁某所陈述的卖玉观音一事完全是子虚乌有,之所以编故事,是因觉得这笔追不回的250万借款是邵先生介绍的,现在反而被邵所告,为赢官司,便想到做伪证。王某肯帮忙,是因他觉得邵先生“不太地道”,于是答应翁某提出的作伪证要求,记下翁某所教的说辞。王某爱好古玩,确实购过一座玉观音,但早卖给别人。

  翁某还不放心,又找到曾帮自己放贷的周某,以同样说辞让周某做伪证。周某觉得自己跟翁某是十多年的老朋友,索性就做个顺水人情,同意帮他做伪证。

  警方询问中,王某和周某都表示,自己没从翁某处得到什么好处,答应做伪证纯粹是出于朋友义气。

  今年2月,柯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翁某犯妨害作证罪,王某、周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院认为,三被告属共同犯罪,鉴于庭审中皆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各项因素,判决翁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周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

  刑事程序终结后,衢州中院于今年4月再次对民事案进行公开审理,最终法院支持邵先生的上诉理由,撤销原判,判决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邵先生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

【编辑: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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