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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公交司机”工伤死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50万

2015年07月07日 09: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范贞 陈严 陆富祥)2013年4月7日,被誉为“最美公交司机”的冯忠骏临终前拼命把公交车停在安全地带,确保全车乘客安全。公交公司向家属支付了工亡补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能够成功?2015年7月6日,茂名中院对这宗保险合同理赔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信宜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华安保险公司向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50万元。

  公交公司

  已一次性付赔偿金51万

  2013年4月7日上午7时许,信宜顺达运输公司48岁司机冯忠骏驾驶客车在信宜城区从事客运。当行至距离该市玉都广场站点还有约4米时,乘客发现客车紧急停在路边,司机冯忠骏一头栽在方向盘上,任凭怎么叫都没反应。当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时,冯忠骏已无呼吸、心跳。经诊断,冯忠骏为心源性梗塞导致的猝死,该事故经信宜市交通局调解认定为工伤死亡。

  冯忠骏忠于职守,临终前拼尽最后一点气力把车停稳,确保了全车乘客的安全,被誉为“最美公交司机”。顺达运输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和冯忠骏家属协商,一次性支付了工亡赔偿金51万元。

  2012年12月,顺达运输公司通过向华安保险公司为冯忠骏驾驶的客车投保。该保险公司承保后,向顺达运输公司出具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和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顺达公司随后多次要求华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均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

  未能证明已尽告知义务

  2014年10月,顺达运输公司起诉华安保险公司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信宜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顺达运输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华安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代理人则在庭上辩称,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中约定,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冯忠骏因突发疾病而死亡,而非遭受外因人身伤亡,明显属于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依约定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信宜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证明该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在保险期间,司机冯忠骏在驾驶客车途中猝死,属于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被告应按约定理赔。

  由于双方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关于疾病免责的条款,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对该条款已对原告尽到了明确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款关于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的规定与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被告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主张冯忠骏因病亡故属于免责范围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信宜法院判决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顺达客运公司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上述判决。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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