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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出台 互联网保险将迎来法规保障

2015年07月28日 18:45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互联网+”的时代,各种的金融业务纷纷在网上出现,网上银行,网络理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业态,而保险行业也借助互联网谋求自己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规支持。

  关于最新的这份监管办法,有哪些亮点,又有什么特色,前方记者闫文慧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闫文慧:作为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并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到保险机构范畴。

  此次《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划定了参与门槛。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也鼓励他们都来参与保险业务经营,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属于违规。

  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表示,这部行业配套文件超出了大家预期。根据新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到保险机构的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但是可以通过建立保险机构保费专户的形式来解决。

  除此之外,《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不过对于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也就是说,未来监管方面会采用“宽进严出”的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并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同时在保护消费者信息隐私等方面做出规范要求。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今天上午保监会刚刚发布的上半年保险业运行情况中,以电销、网络销售为主的创新销售方式,正在拉低了车险平均费率水平,使得投保人从中受益。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未来互联网保险将会在有法可依的监管框架下更好的服务消费者。

  传统的保险产品关注风险和收益,产品较为标准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发展,人们的个性化要求也在互联网保险这个领域中得到了体现。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的关注重点、发展方式有什么差别?两者的本质是不是一致的?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强力:其实互联网仅仅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技术,它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或者就保险来讲,互联网保险也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因此,保险自身的运行特点和运行方式以及风险都没有降低。并且互联网保险还会产生新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方式进行监管。7月18日出台的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这次保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实际上给互联网金融在法规和规章方面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即便层次还是较低,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将会有法可依。

  经济之声:对于一些人担心的问题,比方说互联网保险的可信度,非标准化的保险业务能否保证收益等,新的法规是否能够比较好地防止这些问题的产生?

  强力:我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新法规在两个方面能够起到好的作用,就是鼓励创新,同时又控制风险。在个性化的产品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在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它可以进行很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且关联度很高。它们可以利用大数据的信息披露和信息监管,使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甚至一些媒体都可以参与其中,这就能起到防控风险的作用。

  经济之声:刚刚出台的这份监管办法给互联网保险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中,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有多大的空间?在下一步的发展中,互联网保险还可能出现哪些新的业态?

  强力:在“互联网+”的大背景及互联网金融充分发展的前提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可限量的。在保证风险防控的前提之下,传统的保险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都应该充分的开发非常有发展潜力的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好的投资平台和保险产品的购买平台。

  新的业态就是在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大力发展个性化的产品。此外,投连险也会使理财产品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经济之声:中国保险业现在不缺乏资本也不缺乏技术,接下来如何以客户为核心?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理念接下来是不是也需要进一步地更新?

  强力:这其实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构成了一种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必须要面对这样一种新的业态,它们需要有一份新的姿态。在传统的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类似于众安保险这样的新的互联网的保险机构也出现了。如果大家用一种开放、积极并且谨慎的心态去面对它,我相信是能够做得好的。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没有本质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保险业缺乏的不是资本和技术,而是以客户为核心的理念,互联网保险创新,应该先做减法,后做加法。”也就是说,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善用户的投保和理赔效率,更容易提升顾客的体验。比如,一些车险的比价平台,推动了车险投保程序的简化,一些保险公司也尝试使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以及微信和行车记录仪结合的快速理赔模式。

  对于互联网保险创新来说,挖掘新的保险需求,创新更多产品无疑是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适当做减法,提升客户的消费体验,提供更廉价、更高效的保险服务,也不容忽视。而对于那些依靠人海战术的传统保险机构来说,倘若不及时调整,恐怕也将面临冲击。

  民生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保险行业经营和管理成本比较高,保险产品费差较高,产品本身比较贵。“现在互联网产品费差变得很低,有的是万分之几、十万分之几,这样一个费差必然给整个传统保险行业带来冲击。尤其是那些依赖人海战术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成本根本降不下来,首年佣金、次年佣金和管理成本等高企,这些公司及代理人队伍在互联网保险冲击下会有很大损失。”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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