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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明确 可适时适当调整

2015年07月29日 10:16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根据《办法》,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此外,《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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