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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现“井喷式”发展 管不管?怎么管?

2015年07月31日 14:11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

  编者按: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出现“井喷式”发展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传统银行始终没有解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对传统金融形成较大冲击。为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作用,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原则、办法,更好地促进其规范发展,民建中央将“互联网金融”问题作为2014年的重点专题之一,并从3月份开始进行理论研究工作。随后在6月中下旬,由民建中央副主席宋海任组长,组成包括专家、学者、专业人员、机关人员在内的专题调研组,对互联网金融最为发达集中的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进行实地走访、现场考察、开座谈会,进行了大量互动沟通和情况研究,了解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前端的实际情况。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和现状

  1.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一是金融的核心功能没有变,主要是金融契约的内涵没有变。传统金融业态,主要以纸质合同形式存在;互联网金融形态,主要以电子形态存在。但不论金融契约以何种形态存在,它的核心功能都一样。二是金融风险的内涵没有变,即传统金融中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两者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等,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区别,因之具体监管措施也会有一定差别。

  2.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构成和模式。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相结合,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如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平台、手机理财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几种主要模式。一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模式。二是电商平台模式。三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点对点的贷款融资模式。四是交互式营销模式。在这4种模式当中,第3种模式更为符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要求,也更符合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和当前的市场环境。

  3.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促使金融真正实现了普惠性;促使民间资本有效进入传统的金融行业,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促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通过海量数据的处理设计出更为适合不同消费人群的金融互联网产品;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结算通道、账户支持,大大节省了客户时间成本。

  ■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

  一是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业以外的新兴主体加入到金融机构行列,加速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市场份额的争夺。二是分流了银行部分存款,促使银行业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三是互联网金融对风险再定价产生重要影响。四主要是通过利率进一步市场化,改变了常态化的货币政策供应。五是对银行贷款业务带来了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贷款是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影响了交易方信用度的测评以及担保方式,导致银行贷款优势丧失以及客户流失,减少了银行利润来源。六是对于金融产品定价影响明显。随着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和金融产品的销售范围以及销售速度的提升,互联网金融加速了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间金融产品价格竞争。

  2.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无监管法律根据。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以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由于专项法律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部分行为和产品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二是存在灰色监管地带。现有的监管体制难以有效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界限日益模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并存。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失宏观市场统计和监控,存在系统风险。四是账户管理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在互联网平台开立的各种账户,无需现场核实,这就难以保障客户开户所用信息的真实性,而众多微小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更令人担忧。五是资金划转和沉淀的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人数众多、频率高密、单笔金额可能微小的资金划转和归集,其中单笔金额和沉淀资金容易被动机不良者所利用。六是征信交换困难。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金融征信无法互联互通,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七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机制建立是当务之急。由于普通人缺乏互联网金融必要性了解,无法区分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八是存在较为突出的“虚拟信用”问题。

  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是监管滞后与缺失并存的风险。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乏必需的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流程监控、业务行为监管和市场宏观统计监控等,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不清晰,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尽管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但行业信息安全不足依然是普遍现象。三是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互联网金融软件等方面存在缺陷,面临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风险,也面临伪造客户身份交易。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内控能力不足和缺失带来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应坚持的原则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主要集中网络借贷和众筹以及金融超市平台,监管漏洞大、问题多。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并且没有入门门槛,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众筹则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目前尚无明确的监管规定。网络金融超市在市场准入及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为空白,存在各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

  2.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原则。

  一是坚持互联网金融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是坚持监管应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三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不能一刀切,建议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性进行监管,强化协调性,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四是采取务实性监管原则,做到分层次监管,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五是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六是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七是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八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的原则。九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十是强化行业自律的原则。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十一是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第一,将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秩序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经营。我国应以提升金融效率、实现普惠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探索和构建金融新体系和新秩序。

  第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等数据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

  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提供给消费者高效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之争,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

  首先是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协调。严格的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应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扶持力度。其次是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因此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管。最后是国内与国际监管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这就需要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

  第五,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对传统金融业务冲击是多角度的,风险也是综合性的,各类风险又因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特点而各有侧重。但对风险的强调不宜陷入扼杀创新的歧路,应该认识到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对原有市场规则的修补或改写,要做的仅是调整、完善规则,将风险点尽可能多地纳入监管范畴。

  第六,设置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从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它必须服从一定的金融秩序和监管规范,应从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完善内控等手段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采用“负面清单”和“底线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的部门,在监管方案设计时一定要强调“互联网思维”,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建立多层资本市场,丰富公众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的虹吸效应危及金融稳定。建议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

  第八,完善征信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信用评估依赖于高成本、低效率的线下资质审查和线上客户行为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直接导致网络信贷违约率居高不下。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通过系统对接搭建商业信用数据共享平台,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推动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等的发展。

  第九,秉承监管一致性的原则,对有关存款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余额宝等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存入银行的存款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运行模式,而且对货币政策传导及其有效性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吸收货币市场基金协议存款的银行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第十,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局作为各地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防范区域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各地的企业,目前全国有30多家隶属地方政府管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它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的一个综合平台,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乃至创业企业的P2P、众筹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依靠平台运行,这些企业和平台是目前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监管难点。建议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局作为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

  ■相关链接:

  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怎么做?

  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要素定价已经完成市场化改革,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之时正在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对存款的虹吸效应。

  美国金融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则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而我国虽然金融混业趋势加强,但仍采用分业监管,使得跨部门、跨体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得以绕开监管,套利空间较大;美国征信体系发达,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人信息相对缺乏,特别是信用数据的排他性使得小微信贷目前只能由大公司运营。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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