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财政部、税总局:对部分保费免征营业税

2015年08月14日 08:1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曾炎鑫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称,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包括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包括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此外,已列入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按照本通知适用免税政策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业内人士表示,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新政,保险业内一直有免征营业税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不过该通知将以前的审批要求变为了报备要求,险企不在需要一批批提交申请材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税收办理的便利。

【编辑:贾亦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