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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强暴法律很无奈 多数无法治罪或赔偿了事

2011年01月12日 09:08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事件 初中生强暴小学

  去年3月26日下午,湖里某中学初二男生小木伙同一网友“猫哥”外出上网,之后发现身上没钱坐车回家了。咋办呢?两人 “一拍即合”,就来到塘边社旁的一条小巷,刚好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小勇经过这里,两人将小勇拦下,准备搜身劫财,但遭到反抗,随后他们打了小勇几巴掌,然后搜身,发现小勇身上没钱。两人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押着小勇,让小勇把他俩带到小勇的暂住处,刚好,小勇家人没在,于是,他们二人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房间里的抽屉撬开,搜得现金30元。

  小勇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令人发指的一幕发生了:拿到钱后,小木竟然又让小勇趴在床铺上,将小勇强暴了。但因不够润滑,这时,小木竟然跑去厨房找来炒菜用的食用油,倒出几滴涂在生殖器上“润滑”,然后继续猥亵小勇。

  事发当时,“猫哥”就在旁边翻箱倒柜地找钱。几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小木抓获。

  经协议,小木家人赔偿给小勇2万元,对方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据了解,此前,小木父母管教儿子较为严格,但后来,小木背着父母常去黑网吧,并对网吧电脑里的淫秽录像 “上瘾”。说白了,小木“性侵”小勇,纯属模仿淫秽录像里一情节。

  念及小木作案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因此一审法院判了缓刑。

  漏洞 “鸡奸”不算刑案?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就意味着,男性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无法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赔偿。

  林敏辉说,对于“鸡奸”的行为,不能以强奸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上的处罚,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这样的结果使这种行为的罪过与社会危害性、与责罚不成正比,无法达到制裁和震慑这种行为的目的,也无法有效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尽快修改“强奸罪”,取消对该罪名被害人性别的限制,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

  相比之下,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就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专家担心,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者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如果对于“性”的犯罪不能有清晰的界定,那么还有什么能限制住如此庞大群体试图强暴的“性”冲动呢?而且,此类强奸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中的强奸一样会传播性病、艾滋病,乃至乙肝等疾病,而男同性恋者更容易感染此类疾病。

  网友质疑

  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受轻伤,怎么办?基于现在这样的法律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市民观点

  强奸男人也是强奸,不能因为被害对象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更多伤害公民的行为发生。在强奸罪里面,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

  既然男女平等,那就应该给男性以同样的性保护权利,按照目前国际性学研究的权威观点,2%—4%的男性有同性性倾向,存在这个事实,就要承认他们的存在,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男性也需要“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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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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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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