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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提前分割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自导六起诉讼

2012年02月23日 14: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漫画 王塑亮
漫画 王塑亮

  结婚才2年 离婚“战”8年

  为提前分割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老公自导6单诉讼闹剧

   离婚期间老公被“告” 6单诉讼均其导演

  2012年2月20日,古女士终于从法院领到一纸离婚判决书。古女士感慨万千,离婚官司打了8年,从青年到中年,虚耗了人生最宝贵的时光。所有的这一切,并非法院的渎职或拖延,均因古女士的前夫邵某实施诉讼欺诈惹的祸。

  2002年,古女士与邵某走进婚姻的殿堂,通过积蓄和家长的赠与分别在深圳、肇庆、清远购买了3套房子,添置了汽车,生活是那么美好。然而2004年,古女士出差提前回家,邵某被捉奸在床。从此,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拉开了序幕。

  在罗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间,以邵某为被告的房产买卖、拖欠货款、欠款纠纷先后在肇庆法院、清远法院、深圳各区法院分别被提起,邵先生拖欠他人购房款、货款、欠他人借款合计800余万元。上述诉讼,古女士均不知情,到房产等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之时,才知道原来邵某有那么多诉讼。

  古女士大惑不解,经调查,起诉邵某的六个案件原告分别为邵某的父亲、堂姐、表姐、同学等,这些所谓诉讼均是邵某伙同他人杜撰出来的,其目的就是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古女士坚持不懈地努力,到2011年底,法院陆续撤销了六份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多数财产因已被执行到案外人名下,古女士仍需为财产的执行回转付出艰辛努力。

  罗湖法院郑有培法官告诉记者,这个事例仅是近年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屡屡实施诉讼欺诈的典型案例之一。近年来,通过民事诉讼诈骗发财的“歪招”越演越烈,手段可谓花样翻新,诉讼欺诈已经是影响各个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的重灾区。

  公司破产组织“员工”起诉欠薪

  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民事经济纠纷,但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虚拟法律关系,故意制造诉讼状态,以达到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之目的。

  案例:深圳某家具公司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因订单下滑,企业资不抵债,并欠多家供应商的巨额货款。供应商起诉后在法院执行期间,因拍卖了企业的所有设备而产生300余万元的款项。当法院准备对供应商进行拍卖款的分配之时。家具公司的42名员工以家具公司欠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起诉至罗湖法院,案件经过调解,家具公司总共欠员工工资300余万元。

  在此期间,根据供应商的举报线索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企业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产生怀疑,立案审查发现:有员工在起诉之时自称担任企业会计,但连基本的数学题都不会做;自称在家具公司工作十余年,但连企业所处的方位、企业旁边有什么建筑都不清楚。虚假事实,一目了然。后经了解,该案系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容某背后组织操纵的,其目的是为了套现设备拍卖款。

  代理人收好处擅自放弃十余万赔偿

  诉讼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其目的是诈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案例:周某了解一些法律常识,经常代理他人进行民事、经济方面的纠纷,深受老乡的信任。2009年7月份,其老乡常某因交通事故委托其代理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诉讼中,因肇事方表示同意给周某个人一些好处费,周某遂在未征得常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大幅度放弃赔偿数额十余万元而与肇事方达成调解。

  对话法官

  吁设“诉讼欺诈罪”

  记者:诉讼欺诈会带来哪些危害后果?

  郑有培(罗湖法院法官):应当说,每一起诉讼欺诈,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都是巨大的。比如上述古女士因其前夫的诉讼欺诈行为,除已虚耗8年光阴之外,因所涉3套房产已被交易四手甚至五手,执行回转已不可能。

  诉讼欺诈亵渎了法律、玷污国家审判权和法律尊严,导致的误判以及为纠正误判而导致的再审程序的启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法庭变成了非法交易甚至犯罪的场所,极大地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信誉。

  记者:诉讼欺诈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原因有哪些?

  郑有培:不法、不当利益或非法目的驱动,这是诉讼欺诈的最主要成因。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导致民事诉讼为当事人用来进行诉讼欺诈提供可能。诉讼参加人与权利利益主体的分离也是造成诉讼欺诈的发生原因。

  记者:对于当前诉讼欺诈泛滥的情况,法律界人士以及司法机关一直在想方设法积极应对。由于立法的缺失,各地对诉讼欺诈的处理各有不同,有的倾向于按照诈骗罪处理,有的主张在刑法中设立“诉讼欺诈罪”罪名,您有什么看法?

  郑有培: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措施,方可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加大对诉讼欺诈的惩治力度,一旦法院认定案件为诉讼欺诈,即有权对诉讼欺诈提起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额应与其诉讼欺诈的可得额相当,从而不能因当事人在诉讼欺诈中存在获利空间。根据诉讼欺诈的行为特点,有必要并建议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扩大伪证罪、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够依伪证罪、诈骗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罪名,专门规制特定的诉讼欺诈行为。(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李晓刚)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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