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的灰色地带易滋生司法不公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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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文限制,实践中有些“另案处理”案件脱离法律监督,沦为灰色地带,最后演变为“降格处理”或“另案不理”,与之相随的是司法不公和腐败
本刊记者/王全宝
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近8个月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公安部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
“目前,针对‘另案处理’的法律含义及其规范适用,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制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现任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熊红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适用“另案处理”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严查背后腐败
3月下旬,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正分别在青岛市五个基层法院公开宣判。而充当聂磊“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审查处理”。
这种“另案处理”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公安机关的案卷上、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上,人们常常看到该字眼,但是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其对法治的戕害。
“另案处理”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
最高检上述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另案处理”最近两年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
近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对专项检查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2011年度各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故未将相关共同涉案人员一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对之“另案处理”或者“在逃”的案件。
《方案》强调,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等三项内容。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长刘福谦曾撰文指出,目前,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25%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另案处理”固然与目前流动性人口犯罪、团伙犯罪较多、抓捕困难等因素有关,但背后还有其他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建议,应该彻查“另案处理”背后的腐败问题。
“‘另案处理’案件我看到过多起,它就像一个‘筐’,什么案件都可往里装。”海南省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宁刚向《中国新闻周刊》抱怨说,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另案处理”屡被不理或降格处理,成司法腐败“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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