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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 窝案串案居多

2012年04月12日 15:1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蛀虫”3年啃去国有资产3.2亿元

  市二中院白皮书首次发布侵犯国资犯罪审判情况

  侵犯国有资产的“蛀虫”犯罪有何特点?如何预防和遏制这类犯罪?今天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发布了包括侵犯国有企业资产犯罪、劳动争议、房地产、保险、工伤认定等审判白皮书。其中,专题发布侵犯国有资产犯罪审判的白皮书在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国有资产不可侵犯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偏偏有少数“蛀虫”,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装入自己腰包,有的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市二中院的该项白皮书显示,2009至2011年,该院及所辖的10个区、县法院共审结一审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91件,涉案123人,犯罪金额高达3.2亿余元,人均犯罪金额260余万元。

  记者发现,在91件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业相当广泛,有建筑业、金属冶炼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医疗服务业等等。涉及的罪名有4个,分别是贪污罪60件,占66%;挪用公款罪20件,占22%;私分国有资产罪10件,占11%;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1件,占1%。

  市二中院白皮书分析,这些“蛀虫”们的犯罪有四大特点:

  特点一 个案金额巨大

  典型案例:上海市电力公司某分公司原客户服务专员沈某采用收取客户电费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并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77万余元。有的国企人员趁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之机,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在公司实施转制期间,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

  还有的国企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如某房屋动迁公司原总经理丰某对动拆迁资金疏于管理,收受贿赂20余万元,同意将1.7亿元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公司被骗1.68亿元,至案发尚有1亿元未能收回,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

  特点二 窝案串案居多

  典型案例:有的单位一旦高层领导出现问题,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往往会导致集体腐败。如某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焦某贪污147.6万元、受贿200万余元;该公司下属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某贪污334.6万余元;该公司下属的某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某、原商务部经理朱某、原财务部经理舒某挪用公款470万元,胡某还贪污30万元。

  还有的国企领导干部在与私营企业主或其他单位结算工程费、配套服务费等过程中,相互串通,通过虚增费用的方法侵吞国有资产。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某代表该公司在与某置业公司结算动迁奖励费的过程中,经与置业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某商议,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置业公司动迁奖励费110万元,并予侵吞。

  特点三 犯罪手段多样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各种“蛀虫”侵蚀国有资产的“花样经”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有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企业应收账款,进行“体外运作”,待改制结束后,再以改制后公司的名义实现债权,以此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因受贿与拍卖公司相勾结或者串通招投标,将国有资产低价贱卖;有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成立私人公司截取国企业务,虚增经营环节,减少国企利润或抬高国企成本而牟取私利。

  还有的在核发员工工资中,虚构下属人员作业量并虚报人数,骗取公司下发的工资款等。

  特点四 “小金库”现象严重

  市二中院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当前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

  “小金库”脱离了财务监督的视线,往往会变成腐败的“温床”。如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某销售部原部长周某,伙同会计,通过虚列工作人员工资套取现金、截留其他公司归还的借款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小金库”中的公款60余万元。(记者 宋宁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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