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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爆炸案庭审主犯当庭翻供 自称“只是动手的”

2012年04月28日 09:5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5小时庭审 争议5焦点

  王海剑当庭翻供自称“只是动手的”

  “案发前取走部分炸药可减轻危害”

  王海剑的辩护人表示,王海剑具备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

  王海剑系初犯和偶犯,无犯罪记录,为人真诚善良有孝心,在村里和学校有较好的口碑。他多次强调只想把人震晕,并没有想把人炸死,为控制爆炸后果,爆炸发生前将大部分炸药取走,用塑料装炸药,降低了爆炸的杀伤力。该辩护人甚至表示:“王海剑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主观恶性并不强,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改造性强,没有立即执行死刑的必要。”

  公诉人认为上述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公诉人质问:“案发前取走部分炸药可减轻危害,我想请问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证明王海剑在案发前取走炸药?”其次,辩护人称王海剑采用塑料包裹,可以减少爆炸危害,得出这样的理由和依据为何?根据当庭出示的证据照片,王海剑生产的炸药,都是用塑料包裹,根本不是为了降低爆炸效果,而是一贯的行为手段。

  公诉人认定,王海剑不仅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而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对其判处极刑。

  焦点

  “害怕刑事责任追究,明确表示不再参与”

  王伟的辩护人认为,王伟参与犯罪仅限于预备阶段,起诉书证明了王伟参与了本案的预谋策划,参与了测试遥控引爆装置。2011年8月,王伟知道了王海剑真的要去实施爆炸抢劫犯罪时,因为害怕刑事责任追究,明确表示不再参与。这充分说明王伟参与此次犯罪仅限于预备阶段。

  公诉人从法理上对王伟是预备还是既遂作出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出现多名犯罪嫌疑人同处于不同的犯罪状态。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当承担既遂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王伟王安安和王海剑共同预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那么王伟、王安安的行为,为王海剑的最后爆炸行为提供了重大帮助,与危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王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焦点

  “我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

  “公安机关在枣阳找我询问王海剑的情况时,我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王安安昨认为自己构成自首。其辩护人也表示,警方实际上并不知道或明确确定王安安参与了之前的炸药研制过程,仅仅把他当成了证人来询问。上午问完让其回家,当天下午又进行了询问。王主动如实交代了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两次询问中间有逃跑的机会。

  公诉人昨表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专门要求公安机关对这一情节进行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可以充分证实,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大量犯罪事实,并且确定王安安有充分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询问。

  在这种情况下,王安安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交代事实,而是在当天下午,公安人员直接点名其就是2011年与王海剑居住长达两个月的“安德森”的时候,王安安才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安安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

  “这个案子把我作为主犯,我不太同意”

  “这个案子把我做为主犯,我不太同意,因为我只是个动手的”,昨日,王海剑当庭翻供。

  王海剑昨在庭上辩称,这件事“从头至尾就像一个‘圈套’,从和王伟认识、到生产炸药、到炸药卖不出去、再到抢劫,最后我也不知道是被谁给举报了”。

  王海剑表示,三个人一起策划,炸药是共同生产,行动是王伟指挥,网上的谷歌地图是他下载的,他提供作案思路。最后是他发火我不得不去。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也表示,王海剑是主动实施还是被迫实施,谁主谁从事实并不清楚。

  公诉人对此观点进行驳斥:“庭审过程中,大量证据直接指认王海剑不仅是犯意提出者、非法制造爆炸物者主要行为人,以及最后在银行实施爆炸的实际行为人的情况下,辩护人依然提出王海剑是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说法深表遗憾。”

  公诉人表示,王海剑提出这种意见的原因,系其深知本案犯罪后果严重,试图通过强化其他同案犯来降低自己的作用和地位。除了王海剑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王伟起到了指使王海剑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王海剑的辩解不能成立。

  “紧张、手抖、裤子紧,误按了引爆开关”

  王海剑昨日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表述自己是紧张、手抖、裤子紧,错误地触发了引爆开关,其辩护人表示,如果是误按,那就是过失爆炸罪,尽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性质应该是过失。

  该观点也遭到公诉人的驳斥:王海剑为实施其爆炸犯罪行为,进行了长达几个月的准备,仅测试爆炸物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就多达10多次,在这种情况下,王海剑怎么可能以一种过失的心态来实施他所谓的过失犯罪?如果他不是积极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那他前期的所做所为又意味着什么?

  如果以手抖来认定其就是过失,那么在运钞车到达现场后,王海剑打开引爆装置的保险,这一行为又意味着什么?(记者 高星 梁爽 刘丰 肖娟 张勇军 通讯员 李济森 徐琦)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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