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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劝酒引发法律问题盘点:客人喝死主人担责

2012年05月22日 12:57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近日,一起因饮酒过量成植物人的案子在郑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喝酒、劝酒,这其中都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看看东方今报记者总结的这些案例,你就明白了。

  【典型案例】

  老汉喝成植物人

  俩酒友被判各赔5万

  郑州市62岁的王某至今还是个“植物人”。

  据王某的家人诉称,2010年10月26日中午,王某、唐某和杨某、王某永一起,在一家饭店洽谈一起业务。其间,王某永、杨某、唐某多次劝王某喝酒,结果导致王某饮酒过量引发脑出血。

  司法鉴定显示,王某患高血压,引发脑出血与此病前饮酒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家人将王某永、杨某以及某有色工程勘察公司起诉至高新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在饮酒时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应自我控制和约束,结果仍饮白酒,由此造成的后果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名共同饮酒人放纵王某饮酒,未尽到注意义务以及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王某提供的《居间合同》印章与某有色工程勘察公司印章不同,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永、杨某分别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求。王某永、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引以为戒】

  案例一:客人喝酒致死,酒宴主人担责

  李某邀请董某及刘某等朋友到家里打牌,中午五人一起吃饭,喝了大量白酒。中间有两人因事离席,剩下李某、董某、刘某三人继续吃饭喝酒。董某酒后坐在沙发上休息,未引起同桌人注意。后来李某妻子回家,发现董某脸色发紫,董某这才被送往医院,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酒宴召集者李某、酒宴参加者刘某,分别被法院判决赔偿董某家属3万元和1.5万元补偿金。

  案例二:单位聚餐醉酒身亡,不能算工伤

  2009年4月27日晚,张女士的丈夫老李在登封市参加单位同事的聚会后,被同事送回家,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张女士想到老李是因为单位的事情喝酒喝死的,就想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很快作出工伤认定书: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张女士又起诉至法院。2011年10月13日,郑州市中院下发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因为醉酒导致死亡的,不能算工伤。

  案例三:“因公”喝酒,喝坏身子只能算自己的

  坊间流传有这样一个段子:某县委书记为了跑项目融资,在席间和投资人洽谈,投资人说“喝一杯酒给10万”,结果某县委书记连喝20多杯,第二天酒精中毒住院。

  为了单位的事、公家的事,喝酒喝坏了自己的身体,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不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朋友聚会喝酒有“注意义务”

  ■ 法官说法

  朋友聚会,一起喝个酒,怎么会产生法律责任呢?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斌解释说,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在喝酒的朋友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道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没劝阻或拒绝与其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

  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期。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冯海明 安军)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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