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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年费等被指协同垄断 律师提议反垄断调查

2012年05月22日 13: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万静 北京律师董正伟和陈东今天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反垄断举报信,称4月份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公开的收费项目,比如商业银行银行卡年费、工本费、挂失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构成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建议国家发改委对此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根据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12年4月下旬,各商业银行相继在网站公开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董正伟介绍,各大商业银行协调一致的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虽然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是,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完全一同,客观上形成了价格垄断协议。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没有要求大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样。何况六大国有银行资产和市场份额占银行业总体份额的70%以上,在中西部地区中、农、工、建、邮储银行占据95%左右市场份额。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各大商业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协同一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构成协同垄断经营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展示了他对中、农、工、建、交、邮储等商业银行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查结果,发现其收费标准完全一致。比如借记卡年费,各大行的收费标准都是10元;工本费各大行的收费标准都是5元;银行卡挂失费各大行的收费标准都是10元等。

  董正伟认为,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具有很高的基础性公共性特征,属于日常生活的人民币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商业银行公布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时间相同,年费、工本费、跨行交易手续费、挂失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通存通兑、跨行转账手续费、信用卡罚息和滞纳金等手续费项目和标准相同,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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