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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卖过期车票被辞 申请恢复劳动关系遭驳回

2012年05月25日 15:3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卖过期车票 丢掉40年饭碗

  一公交公司售票员申请恢复劳动关系被驳回

  将已结算的过期的废车票再度出售给乘客被查出后,老王不仅被公司罚款800元,还被炒了鱿鱼,丢掉捧了40年的饭碗。老王欲通过仲裁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未果后又诉至青浦法院,近日,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撕下车票不翼而飞

  老王自1970年到青浦某公交公司工作,负责某线路的售票工作,一干就是40个年头。去年6月8日上午10时半左右,从某站点上来两位乘客,按路段应每人收取4元车费。其中一名乘客便随手掏钱准备买票,老王心想两人既然一起上车,一起用现金买票也是理所应当,二话没说就撕下来2张4元的车票,结果另一名乘客却掏出了公交卡,老王只好把其中一张车票放回票夹,准备卖给后面的乘客。当下一站有乘客上车买票时,车票竟不见了。无奈,他又撕下新的车票交予乘客。

  中午时候,老王前去交接票款,因少了4元钱,他只能先行垫付。

  卖过期票遭受处罚

  6月10日起,老王休了20天的年假,30日回来上班。老王整理票袋时,意外发现了这张“失踪”多日的车票。后在途中,一位乘客购买4元的车票,老王就将车票卖给了他。

  不一会,公司的检查人员李某上车检查售票情况,发现该乘客手中的车票号为16357,查账号票号为16368,相差11位,无票号相连。回到公司后,老王才将事情的原委向公司作了说明。

  第二天,公司以老王出售废票违反公司票务纪律为由,对他处以800元的罚款,并将其开除。老王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果后,又诉至法院讨个说法。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主张,如有在售票时出现票丢失,结算后又再找到票的情况发生,售票员应在一个单程结束后到调度员处签字,方可将车票在下一个单程中再次出售,否则作违纪处理。公司曾将制度汇编发放到老王手中,明确出售废票是违纪行为之一。

  老王承认收到过制度汇编,但认为其中的《员工奖励和处罚规定》为草案,是征求员工意见,并未正式实施,只规定了经2010年×月×日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故他对《员工奖励和处罚规定》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度汇编中的《员工奖励和处分规定》虽未写明实施时间,但是写明了经被告单位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制度汇编中《票务管理规定》在2010年10月25日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据此可知,至少在此日期之前,公司已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所以有理由相信该规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实施。原告承认6月30日出售的车票在2011年6月8日进行过结算,故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丢失并垫付钱款结算的情况下,未经签票即将该票重新出售的行为即为出售废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岳明静)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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