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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棒打老妪诱发其体瘫被诉赔

2012年05月30日 15:52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老汉棒打老妪诱发体瘫被诉赔

  法院:殴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赔偿

  案情

  老妪邱乔与老汉曾明均已年过六旬,两家左右相邻,却素有积怨。

  2011年4月29日下午,曾明在家看电视,因突然停电,曾明便起身到门外查看电路。在家门边,曾明看见邱乔站在那,便以为邱乔破坏了其家里的电,于是曾明用一根杉木棍殴打邱乔的头部,杉木棍被打断成三截,邱乔头部当场出血。

  受伤后的邱乔出现左侧肢体体瘫症状,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多次。出院时被诊断出右额顶部脑膜瘤、继发性癫痫、中颅底骨折等疾病,为此邱乔花费近6万元的医疗费。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乔头部外伤为轻微伤甲级,左侧肢体瘫为自身脑膜瘤所致,头部外伤为诱发因素,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曾明认为,邱乔发生体瘫系其自身患有的脑膜瘤所致,因此最多只愿赔偿邱乔2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能,邱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明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5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明怀疑原告邱乔破坏其家中用电,在未弄清事实的情况下用木棍殴打原告邱乔,被告曾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故意且情节恶劣。客观上,原告邱乔发生了左侧肢体瘫的损害后果,虽然该种损害后果系其自身脑膜瘤所致,即邱乔自身的脑膜瘤是造成其左侧肢体瘫的根本原因,但由于被告曾明殴打原告邱乔头部,致使其头部外伤,诱发了这一损害后果的出现。如果没有被告曾明的殴打行为,原告邱乔发生体瘫损害后果的概率就有降低的可能,或者损害程度有减轻的可能。

  法院认为,曾明的殴打行为与邱乔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曾明的行为构成侵权,对由此引起原告邱乔的损害,被告曾明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被告的过错并非引起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曾明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邱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故酌情赔偿原告邱乔依法据实核算的各种损失14万余元的30%,共计42772.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邱乔自负。(万安县法院 曾亮)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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