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土炮轰邻村致4死10伤 潜逃17年归案
参与互动(0)儋州一男子因本村与邻村矛盾18年前参与制造震惊全省命案,自制土炮轰击邻村致4死10伤被判刑
1994年2月10日晚,儋州市新英新坊村村民用自制土炮轰击邻近的东方头村,造成东方头村吴某成等4人死亡,10人受伤。当时此案震惊全省。案发后,参与此案的不少新坊村村民被抓,主犯伏法。近日,一审法院对曾参与此案的新坊村村民林美长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林美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良等赔偿共计120万元。
事件回顾:
自制土炮轰击邻村致4人死亡10人受伤
儋州市新英新坊村与东方头村相邻,两村村民曾因互相斗殴而存有积怨。
1993年12月2日,新坊村村民林某保被东方头村村民打死,两村矛盾进一步激化。当晚,新坊村村民聚集该村老船厂,林某厚、林某成(均被判处死刑)提议本村青年人持枪、手雷或者刀、棍打击报复东方头村人,但准备不足未成。
1993年12月中旬某日,林某厚与吴某兴(另案处理)发起,林某成与吴某业(另案处理)召集新坊村骨干分子在林某兴家开会,其中林某厚、林某成、吴某兴和林某智(已被判刑)与吴某业、林某孟、郑某坚等7人(该7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长参加会议,林某厚、吴某兴发言煸动村民攻打东方头村,集体商议筹款购买武器,决定筹款标准和参筹人员。几天后,筹款17000元,交由郑某坚保管。同年12月下旬某日,上述人员再次在林某兴家开会,其中林某厚、吴某兴提议使用筹款购买武器,并倡议打死东方头村人而被捕不准供出其他人,需逃跑则由村里资助,被打死的本村人家庭由村里出资帮助照顾,参会人员表示同意。会后,林某厚、林某成、林某智、吴某业、郑某坚传达会议意见,煸动村青年积极组织起来做好攻打东方头村人准备。
此后,新坊村又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计划,筹备土炮9门及炮弹几百枚。
1994年2月10日晚,新坊村村民在该村的“白尾”、“水塔”、“老庙”、“小卖部”、“西便”等9个地方,架设、安装土炮装备,炮击东方头村,自当晚8时起至次日凌晨5时止,新坊村村民炮击东方头村多时,炸死东方头村村民吴某成、吴某亮、吴某菊、吴某武;炸伤东方头村村民10人,其中吴某高受重伤;吴某乙、吴某更、吴某等受轻伤及轻微伤。炸坏房屋46间、渔船10艘及家具、渔具等财物一批。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土炮9门,土制手雷94枚,土炮弹95发。
当时参与此案的新坊村村民纷纷潜逃。当地警方经过努力,抓获林某厚、林某成(均被判处死刑)等人,而林美长一直潜逃,直到去年4月下旬被抓获,同月30日被逮捕。
最新进展:
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并赔偿120万元
在庭审中林美长辩称,村里开会及两村打架的事他都不参加。他与林某厚因借钱而发生矛盾,与林某智因相邻纠纷而发生矛盾,因此两人可能诬赖他。他没有参加打架,不应该对造成吴某菊、吴某成、吴某亮、吴某武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美长参加预谋报复东方头村村民会议两次,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对新坊村村民炮击东方头村,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5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234437.52元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了爆炸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林美长的犯罪行为,导致吴某菊、吴某成与吴某亮、吴某武死亡,其对该后果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及数额包括:对吴某菊死亡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良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15581元×20年=311620元,丧葬费15512.50元,共327132.50元;对吴某成、吴某亮和吴某武死亡同样赔偿死亡赔偿金分别为327132.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良等人分别主张林美长赔偿30万元,未超过依法应赔数额,可判决被告人林美长按30万元分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近日,一审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林美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良等赔偿共计120万元。(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书喜 通讯员钟振强李应贵)
>法治新闻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