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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迷信“风水”反悔买房 被卖家上法庭起诉

2012年06月19日 16:32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签好合同并交了定金,塘沽的胡先生请来“风水先生”给房子“把关”,得到“否定”的答复后,不愿继续履行支付余款和协助过户义务。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其与卖家之间的合同,但胡先生须支付卖家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刘先生在塘沽有一套110平方米的房产,2011年12月,他经房屋中介找到胡先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按照约定,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刘先生自行平贷,胡先生一次性付款,若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收取2万元定金。

  原本双方约定一周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可中间却出了岔子。先是刘先生丢了身份证,后其补办临时身份证并平了贷。这期间,胡先生又请来了“风水先生”,要对房产“重新评估”,但得到了“风水不好”的答复,这让他打起了退堂鼓。事情一下拖到2012年春节,双方始终没能办理过户。春节过后,刘先生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向胡先生索赔违约金10万元和经济损失15万元。庭审中,胡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平贷义务后,积极协助被告过户,被告应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并将房屋过户。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诉争房屋,明显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现原告已收定金2万元,被告实际应支付8万元。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8万元。(渤海早报 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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