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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获刑十个月

2012年07月27日 11: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7月27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纪承伟 陆平)浙江乐清一男子拿法院判决不当回事,在法院判决要求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时,仍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他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37岁,乐清市人,曾在哈尔滨经商。2007年1月8日,飞跃联合科技公司向温州中院起诉哈尔滨天正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向飞跃公司表示愿意替天正公司支付货款,并以借款形式向飞跃公司出具一张1474745.18元的借条,飞跃公司撤回了对天正公司的起诉。后经飞跃公司多次催讨,张某均未偿还以上货款。

  2008年1月8日,飞跃公司向乐清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张某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心想飞跃公司起诉无非就是要他还钱,而欠钱是事实,去不去应诉结果都是一样,于是开庭时,张某没有出庭应诉。2008年5月14日,乐清法院缺席判决张某偿还飞跃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74745.18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采取回避的态度对待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向飞跃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飞跃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张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当时,其名下还有两套在哈尔滨的房子,他也还欠黄某60多万元,于是他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转让给黄某以抵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1年8月18日,张某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与飞跃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于2011年11月14日前履行505000元。

  法庭上,张某表示自己不懂法,没想那么多,以致触犯法律,酿成大错,后悔莫及。

  乐清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部分,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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