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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一些敏感案件的炒作系司法不够公开使然

2012年07月27日 17: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孔子论政,把“民信之”作为治国之本;商鞅变法,以“徙木立信”之举取信于民。社会诚信建设,是几千年来执政、执法者上下求索的重大课题。时至今日,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肩负起以司法公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历史任务。

  我参加了今年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聆听了王胜俊院长重要讲话,特别是“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审理各类纠纷,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推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切中时弊、意义重大、深受教益。我认为,各级法院落实王胜俊院长讲话精神,就要发挥司法的引导、示范和教育作用,以司法公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要发挥司法公正的引导作用。培根说过:“一个错误的判决,不是污染了水,是污染了水源”。可见,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会对社会从源头上产生误导。司法行为不能孤立的就事论事,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司法裁判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评价作用。司法裁判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行为的一种评判,它对社会产生着较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无形中成了一把标尺,人民群众会用这把标尺来把握自己的行为尺度,预测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评判结果,提醒自己在尺度范围内从事自己的行为。正确的引导,将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引导出现偏差,则会导致整个社会行为的偏差。我们要通过公正司法,鼓励诚信交易,制裁恶意欺诈,通过公正司法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要发挥司法公开的示范作用。谣言止于真相,公信源自公开。事实表明,一些敏感案件的炒作,往往是司法不够公开使然。司法不公开,导致群众因不了解而猜测,因猜测而众说纷纭,进而导致流言四起、局面被动、公信缺失。尤其在网络时代,面对多元快捷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公开只能适得其反,只有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掌握主动、获得信任。与其个别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舆论焦点后再亡羊补牢,不如主动以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促进社会诚信。笔者所在的保定中院对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设立了法庭记者席,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认真落实裁判文书公开上网、院长接访日、公众开放日等措施。并在中院和全市基层法院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点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及时公布进展,实现了公正司法与客观报道的双赢,对社会诚信建设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要发挥司法宣传的教育作用。通过司法宣传,普及法律,弘扬正气,倡导诚信,教育和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素养的提高来增强自身守法守信意识。在司法宣传中,要运用多种载体,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更多地反映法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工作中的贡献,更多地讴歌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更多地弘扬诚实守信的正面典型,更多地曝光失信失德的反面案例,教育群众诚实守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保定中院前一段时间开展了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先后到部队、学校、工厂、街道等地公开开庭,既进行了法制宣传,又提高了庭审质量,还教育了人民群众。让群众从案例中获得了法律知识,在庭审中受到了人生启迪,在无形中树立了诚信风尚。 (作者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红继)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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