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婚姻法》修改:感情破裂条款和军婚引争议(2)


彭真讲的故事
由妇联主导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后,转到了法制委员会。“业务单位没有提案权,提案权是人大的专有权力。”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是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还是加以限制?在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中,争论也很大。
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离婚自由原则是可以的,但是喜新厌旧、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不应准许离婚,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女委员。另一种不赞成把离婚当成一种惩罚手段,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无论男女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如果已经变了心,何必再守着他?”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1980年9月,《婚姻法》提请全国人大表决前夕,大会法案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开会,争论仍在持续。
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不主张过于限制人民的离婚自由。“不过他这个人很民主,不是把观点强加给大家,而是给大家讲了一些自己处理的事情。”张春生说。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他说,当年在根据地的时候,一个比较负责任的干部,和爱人感情不好,他爱人喜欢上了另一个人。他要求离婚,但组织上一直不批准,怕影响不好。结果那个干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掏出枪把那个“第三者”打伤了。
“我记得很清楚,彭真同志说:‘真不愿意处罚他,但是他犯了法,还是要处罚。但是如果我们早一点儿许可离婚,什么矛盾都没有了。’”张春生说。
大会还发了一份参阅材料,是陕西一个记者在陕南监狱采访女犯人后写的。材料表明,女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多次要求离婚却得不到许可,不堪虐待,才毒杀亲夫的。这个材料,对代表们触动很大。
即便如此,仍然难以完全说服主张限制离婚的一方。
这时,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出了个主意,建议在1950年的离婚条款“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一条中,加上“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变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唯一单独表决的条款
这个意见女委员大体接受,有的男委员却不同意。
曾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书记的张稼夫,是晋绥根据地出来的老干部,和彭真同为山西人,彼此很熟悉。他很激动地从会场后面走到前面来,问彭真:“‘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法官说了算,我不赞成加。”
彭真当时就笑了,他说:“你把我问住了。但是总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吧?加这条证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上是强调以感情为基础的。”
法案委员会就这一条文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成了胶着状态。
彭真提议说,将这一条单独拿出来表决。表决结果,多数人赞成。
这也成了《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唯一一个单独进行表决的条文。
条文通过后,彭真表示:“不同意的人可以继续写文章,表明自己的看法。”
《婚姻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特意对这一条做了说明。
他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也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婚姻法》颁布15天后,根据新法规定,遇罗锦离婚案被判决离婚。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观察》杂志发起了大讨论,张春生应约和人合写了一篇文章《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应该是自由的》。
但是,遇罗锦案并未尘埃落定,而是一波三折。经过上诉、重审、更换审判长等风波,双方最终离婚。司法在支持遇罗锦的离婚请求的同时,也对她做了谴责,算是一种平衡。
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
不过,正如张稼夫所说,如何确定“感情破裂”,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易操作。后来,最高法院做了一把尺子进行量化,如将“分居半年”作为感情破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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