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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介绍公益诉讼主体修改原因

2012年08月31日 12: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上午闭幕。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14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修改的法律的有关问题。

  针对媒体关注的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王胜明解释说,现在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王胜明介绍,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

  王胜明说,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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