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出租信用卡赚钱 租客失踪留下5万元账单

2012年10月09日 09:5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三明一男子黄某为了赚钱,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本想按透支金额的1%收取好处费,结果牟利不成却要“买”下近5万元的“单”。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经侦大队将黄某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8年11月和12月,44岁的黄某分别向三明工商银行的两个分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各一张。之后,黄某经朋友介绍,将两张信用卡借给一名自称是“任某”的男子,然后按透支金额的1%收取好处费。

  刚开始,“任某”还会按时还款,可是到了2010年初,“任某”就失踪了。

  此后,黄某多次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短信及催收单,但因其父母均生病在家,又有一个孩子要养,家庭经济困难,他在2010年7月31日、8月18日归还了共计3000元透支款后,再也无力偿还两张信用卡所透支的银行本金及利息。

  截至工商银行报案时,上述两张信用卡共计透支银行本金41998元,加上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4381.7元,黄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最后被民警“请”进了公安局。目前,此案已经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介绍,根据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须真实有效,并规定不得私自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本案中黄某私自将自己所持的信用卡借给“任某”使用,黄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约定,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并应对“任某”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买单”。

  专家解析>>

  欠款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其可向实际使用者追偿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是否合理?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认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便是“恶意透支”,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在开卡过程中通常都会将禁止出借的条款写进合约,并约定因借用产生的所有损失都由持卡人承担。这样的条款符合信用卡本质,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也可以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在申请人阅读并表示同意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合理的。

  那么,黄某将信用卡借给“任某”使用,透支的钱款该由谁还?

  张迪律师认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还款关系,存在于银行和开卡申请人(即持卡人)之间。银行追究责任只需针对持卡人即可,且黄某是主动并承认了自己将卡“出租”给了他人使用,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持卡人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仍需由黄某向银行还款,银行有权向其催讨欠款。

  但是还款后的黄某可以向“任某”进行催讨,这个需要协助警方查出“任某”的真实身份方可实现,且黄某将卡租给他人使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另外,警方提醒,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由他人并告知密码任其使用风险极大。信用卡资料都是高度机密的,如果持卡人将卡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一旦卡片被复制并盗刷,持卡人将面临巨大损失。(东南快报记者 杨玉娟 通讯员 庆森 雯燕)

【编辑:陈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