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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仿冒商品高端化趋势明显 消费者容忍致多发

2012年10月15日 11: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媒体称仿冒商品高端化趋势明显消费者容忍致多发
图为北京市东城区工商人员从一家网店上查获假耐克鞋。罗伟摄

  制假者利用消费者联想“搭便车”侵权增加审案难度司法实务界人士建议

  傍名牌者对权利人声誉也得赔

  编者按

  10月9日,国务院研究部署第四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及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强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在新一轮打击侵权假冒行动中,仿冒知名商品、利用网络售假等行为成为打击重点。

  从今天开始,本版围绕整治假冒伪劣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及建材、强制性认证产品;打击商标侵权假冒特别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利用网络售假行为等;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三个方面,集中报道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重拳出击,在各自业务领域对相关侵权假冒行为进行的打击处理。

  司法关注·打击侵权假冒透视

  从10月到年底,我国执法机关将打击仿冒知名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政府明确部署的第四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及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任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侵害知名商标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前应重点打击以遏制这一势态。”多地法院负责人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负责人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应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对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

  消费者容忍导致仿冒多发

  2010年至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权侵权民事案件共27件;仿冒知名商标刑事案件涨幅尤为明显,2010年1件,2011年7件,2012年截至9月,已达13件。

  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揭志刚告诉记者,市场需求大、利润高,行为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淡薄,以及缺乏科学有效的打假方式和手段、日常监管存在缺漏等,是仿冒知名商品案多发的重要原因。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不断发展变化,而有的执法部门仍固守原来时间性、运动性的打假方式,造成制假售假屡禁不止。”揭志刚说。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认为,仿冒知名商品案件层出不穷,与一些消费者采取的默认态度,也有很大关系。廊坊中院近几年审结的仿冒知名商品案件中,没有一件是消费者提起,“消费者默认和容忍的态度,为侵权商品提供了市场”。

  被侵权知名商标权利人调查不够,导致侵权知名商品“春风吹又生”。王越飞举例说,廊坊中院审理的仿冒“七匹狼”系列商品案件,“七匹狼”公司只起诉了销售商,虽然对仿冒的销售商形成了一定打击,但因为未起诉生产商,所以难以杜绝类似侵权案件的再次发生。

  仿冒商品高端化趋势明显

  耐克,彪马,美孚,红双喜……受访法院向记者介绍的案例中,被仿冒的商品几乎都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品牌。

  “特别在刑事案件中,仿冒商品高端化趋势明显。”揭志刚说,基本上市场认可度和需求度越高的产品,被仿冒的可能性也越大。

  仿冒知名商品案还存在违法主体多元化、侵权产品销售渠道多样化的特点,即基于非法利润的驱使,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抑或个人,都可能成为侵害商标权案件的主体;犯罪嫌疑人销售手段丰富多样,有通过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也有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销售网络,对司法机关打击商标权违法犯罪提出了挑战。

  揭志刚还特别指出,当前,违法行为人长期从事仿冒知名商品的情况较多。在虎丘法院审理的涉商标刑事案件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在之前就曾因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过,之后再次从事售假经营被刑事处罚。

  “侵权行为由主要仿冒国外知名品牌扩展到仿冒国内知名品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邱灿明介绍说,2010年以前,该院审理的仿冒知名商品案主要涉及国外知名品牌,而如今,审结的侵犯国内知名品牌案已经超过了侵犯国外知名品牌案。

  同时,仿冒知名商品由主要假冒注册商标开始向假冒商品装潢、企业名称、外观设计等扩散,利用消费者的联想实现“搭便车”的目的,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公检法联合形成打击合力

  王越飞告诉记者,为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案件,廊坊中院加大了立案受理、审理、调解和宣传的力度,即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也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受理此类案件后,我院充分发挥‘廊坊经验’优势,用尽调解方法,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始终维持在70%至80%之间。”王越飞说。

  近年来,福州中院在办理仿冒知名商品案时,在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取证能力,提高侵权代价上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证据保全力度,对于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加大支持执行力度,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加重判赔力度,提高侵权代价,重点打击重复侵权的侵权人,剥夺其重复侵权能力。

  虎丘法院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该院联合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制定出台意见,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工。截至目前,该院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无一上诉,服判息诉率100%。

  恶意侵权应采用惩罚性赔偿

  在邱灿明看来,仿冒知名商品多发,与当前法律制裁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他解释说,对于售假行为,权利人不但蒙受了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承受了市场份额降低、声誉下降的损失,这部分损失难以量化,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是“填补损失”,难以量化的损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他建议,对于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立法上可以考虑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实现对权利人损失的全面弥补。

  王越飞则期待,以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鼓励对这类侵权行为既起诉销售者,又起诉生产者。“如果销售者能提供生产者或者上一级的销售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揭志刚认为,我国刑法有关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存在保护范围狭小,仅把注册商品商标作为规制对象,而把注册服务商标排除在外;对假冒行为限制严格,对假冒相似的商标行为不能给予打击;没有加大刑法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能解决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刑事责任四大问题,应当加以完善。

  他举例说,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符合“两同”标准(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况,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多么大、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都排斥适用刑法,“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突破‘两同’标准,将擅自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擅自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纳入该罪”。(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蒋皓)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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