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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摩托车相撞引发群殴致1人死亡 多人被判刑

2012年11月26日 09:1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五年前的一天晚上,有两辆摩托车在海口街头相撞。没想到原本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最后竟演变成了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双方因赔偿协商不下,竟先后纠集多名男子到现场械斗,互殴中一名年仅20岁的青年脖子、腹部被连砍二刀,不幸死亡。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一名因朋友义气参与械斗的男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两摩托车街头相撞引发争执

  双方各自叫人互殴终酿命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晚11时许,叶钦、周银(均已判刑)搭乘一辆摩托车,途经海口市万华路万×大酒店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林某、陈某相撞倒地,叶钦小腿被撞伤。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叶钦便纠集被告人张堪及周弟、王战、李裕(均已判刑)、“阿秋”(另案处理)到现场,林某也叫来韩清海等十几人。

  双方在争吵时,李裕大喊一声“打”,“阿秋”将带来的西瓜刀分给叶钦、张堪、周弟,李裕从附近夜宵摊拿来一把菜刀,一起追砍林某、韩清海等人。追砍过程中,王战从周弟手中抢过刀往韩清海的脖子、腹部砍了二刀,把韩清海砍倒在地。韩清海因被锐器作用于枕项部,致颈椎骨折脊髓断离致中枢性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张堪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韩清海的父母、妻儿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被告人张堪还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共66万元。

  张堪辩称,案发当时分两拨追赶被害人一方,其没有追砍韩清海,也没有砍到韩。对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意见,其目前没有经济能力,但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

  一从犯四年后自首主动赔偿

  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韩清海被害时,年仅20岁,全家都陷入悲痛之中。他的父母都已年近六旬,妻子郝妮当时才19岁,儿子阿毛还不到一周岁。

  28岁的张堪来自广东,2007年12月,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但随后的4年间一直没有抓捕归案,2011年10月27日,张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今年5月3日被逮捕。今年6月,张堪亲属代为赔偿韩家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堪出于朋友义气,应叶钦要求前去帮忙助威,在发生殴斗后,与叶钦、王战、李裕、周弟等人持刀追砍被害人韩清海等人,致使韩清海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摩托车相撞而引发,但张堪在持刀追砍过程中,并未追赶韩清海,也未对韩清海实施伤害行为,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堪主动投案,是自首,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堪亲属代为赔偿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堪对法院判令的王战、李裕、叶钦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元,减除已赔付的3万元后,对余下的3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机动车发生碰撞后应理性解决纠纷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熟悉法律法规,应选择有效途径化解纠纷。海口市自2009年1月起试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以来,轻微的交通事故已得到快速有效化解。

  交警部门规定,凡在海口市区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当事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开启车辆危险闪光报警灯后迅速下车,相互查验并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及联系电话,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双方应共同约定时间在24小时内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交通事故确认、评估和理赔。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处理的,由交警部门按规定从严处理。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走并不繁琐的诉讼途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对海口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管辖,其采取简易方式等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实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赔偿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直接对接,交警对认定事故责任后调解不成的,直接把当事人引向法庭,法庭采取简易方式,现场受理、集中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即时判决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在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使交通事故案件直接纳入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及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记者 王忠新 见习记者 刘凡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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