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劳动教养制度亟待修正甚至废除(图)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玉祥表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并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在地位上属于下位法。而在事实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
马玉祥教授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显然与此违背。
马玉祥教授强调,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公安部等行政部门都没有制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权力。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明显超越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也是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应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源所在。
既然明显违法,为什么还在实行呢?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俞树毅说,这是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太简洁了、太好用了、太省事了,可以满足地方治理的需要。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如果没有劳动教养,在执法上似乎就少了一个“抓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来自公安部门。
俞树毅教授认为,恶法就应立即废除,这是毋需商榷的问题。如果一个公民没有犯罪,他就不应该得到犯罪一样的惩罚。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功绩不容诋毁,可是,现在它已经没有生存的环境和条件,应该尽早“寿终正寝”。
那么,如果短期内劳动教养制度无法废除,是否有一些“改良”的建议呢?
俞树毅教授表示,如果要改良、让它合理一些,应该在明确劳动教养的对象、条件和决定程序上下功夫。现在劳教的对象是模糊的,应该明确地限定在一些人;应该把决定劳动教养的权利交给司法机关;在决定程序上,应设立一个正当程序,比如设立裁判团,组成人员有警察、检察官、教师、社区人员等,由大家来决定此人是否应该劳教,裁判团还可以随机抽取。如果不服判,还可以立即进行司法救济,等等。
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有关部门应该着力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对于群众的诉求,应放在法律的框架里化解,做到“定分止讼”、“定分止访”,为社会和谐而努力。
链接:近年来媒体报道过的因上访被劳教的部分案例
2006年底,河南三门峡57岁的王老太因2002年以来多次上访,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被处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
2009年6月,江苏常州访民吴产娣、朱玉妹、陆菊华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以有人不买票为由拒不开车并报警。报警记录及公交日志显示,崔林报警理由为有人上访。事隔114天至373天后,三人先后被常州公安机关以拒买公交车票为由劳教。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受害女孩的母亲因连续上访,被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此事经网络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8月10日,唐慧被释放。(人民日报记者 曹树林 人民网记者 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