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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多省相继通过边防管理条例 海上治安管理加强

2012年11月29日 2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11月29日电(记者 古其铮 通讯员 于陶明)自河北25日通过《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27日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后,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该条例中,首次对出海旅游人员、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报备,以及小型船舶管理进行明确,并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

  据了解,新条例同海南河北一样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经营出海旅游、休闲游客,出租、出借船舶,都必须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备信息;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并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记录;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

  据浙江公安边防总队司令部法制处处长张一龙介绍,此次新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顺应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发挥公安边防部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浙江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新条例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为: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开展边防巡查,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等,同时赋予公安边防部门对海上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权,要求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之外,新条例还推出了多项便民服务条款,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免于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薄》的人员,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于办理《出海船民证》;客轮、渡船和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于办理边防签证。同时,取消了出海边防证件年审制度,简化了办证程序,将办证期限从原来的15日缩短至3日,并取消了办证收费;延长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4年。

  据了解,新条例还新增了对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行为的处理,规定“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涉嫌走私的移交海关处理”。

  但记者经过对比发现,相对于海南,浙江并未明确规定进入该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如果存在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扣押等多种措施予以处置。

  浙江边防总队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出海船舶及其人员的日常管理,为维护浙江沿海地区及海上的治安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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