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以次充好”为食品安全案例新动向
中新网南京12月25日电 (孙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案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一起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表示,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中,“以此充好”成为了近年来违法的“新动向”。
2012年3月左右,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东解一废弃厂房内,湖北省孝昌县的陈某和潘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手段,假冒上述公司生产的“海之蓝”、“天之蓝”、“双钩珍宝坊”等系列的高端酒。
然而,同样是来自湖北省孝昌县的李某和涂某,明知陈某等人加工的白酒系“以此充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明知故犯,进行购买和销售。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闫立海解释说,之前类似的案件多以“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为主,涉及的被告人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处罚。但近几年,用低端酒冒充高端酒,成为了类似案件的常用手法,此类案件中有“以次充好”行为的被告人犯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10月23日判决,被告人陈某和潘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以罚金;“知假买假、售假”的被告人李某和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
赵兴武对此案件分析说,在涉及食品安全类的案件中,近年来,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以残次品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以普通滞销货冒充优质俏销货,成为了“新动向”。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众关注的话题,也是司法关注的重点”,赵兴武补充道:“但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其单方的强硬不可能替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想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尽早建立完善成熟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才是根本,消费者增加民事法律维权意识和能力也很关键”。
据统计,2012年1到11月份,南京市法院共审结19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