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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被疑为窃贼遭反铐 起诉要求道歉至今未果

2012年12月25日 14:3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33岁的顺德某电器公司女工阿梅至今仍难以忘记今年5月4日发生的那一幕:当天下午,公司的人事总监肖某怀疑她是“小偷”,她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反铐双手,带到办公室里接受“讯问”。阿梅坚称自己不是小偷,只是工作失误,公司领导须对“反铐她双手”的行为赔礼道歉,而公司方面认为,反铐阿梅双手是因为她“情绪过于激动”。

  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宣判,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肖某及电器公司向阿梅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不过,昨天阿梅的丈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至今已经7个多月,他们一直没等来肖某和公司那迟来的一声“对不起”。

  案发:被疑为窃贼 女工双手被反铐

  今年5月4日下午5时55分左右,阿梅用胶袋提着禁止带出生产车间的4支电笔、4个插头零件,与10多名同事准备离开车间。在她刚跨出生产车间大门时,便响起了警报声。

  原来,电器公司的生产安全制度规定,员工生产工具用完后需放回指定位置,不得自行带离,同时员工下班时,均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离厂。当时,阿梅转身欲返回车间将这些工具放下,却被保安喝止。

  阿梅当即解释,临走时有女工说预报称次日会刮风下雨,阿梅和同事便到旁边的办公室关窗。她没留意到,自己手中还用胶袋提着禁止带出的东西。

  不过保安要求其解释清楚,然后到办公室立下书面保证书。对于“窃贼”的帽子,阿梅表示难以接受,于是与保安争吵起来。

  让阿梅没想到的是,电器公司一位肖姓人事总监竟然拿出一副手铐,将阿梅双手反铐起来,理由是“影响其他工人安检”。随后,被带至公司办公室的阿梅强烈要求报警,两名社区治安员赶到,她手上的手铐才被打开。

  警方查明肖某非法使用警械的事实后,于同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肖某处以拘留十日并罚款600元的处罚。

  后来,阿梅以肖某及电器公司损害了她的名誉权,将两者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使用手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超过了其职责安全保卫的必要限度。肖某及公司无权判定阿梅是否构成盗窃,即使阿梅有偷窃行为,公司也应该遵循法律途径维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肖某及电器公司向阿梅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电器公司及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案件二审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维持原判 肖某行为超过合理尺度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当众使用手铐铐住阿梅的双手,并将阿梅带至办公室限制其人身自由,其处理方式是违法的,侵犯了阿梅的名誉权。

  此外,法院还指出,肖某的侵权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某电器公司均未采取及时措施制止肖某的侵权行为,事后也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阿梅名誉,因此,判定公司与肖某实施共同侵权并无不当。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了肖某及某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焦点

  她为何被扣?

  高管:她情绪激动不得已为之 阿梅:对方骄横是根本原因

  肖某表示,自今年初开始,公司管理层发现生产车间有丢失生产原料的情况,因此公司实行安全检查。阿梅作为公司员工非常清楚公司有安全检查的制度和程序。阿梅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将工作工具带离工作岗位,因此肖某实施了正常的安检行为。

  肖某还称,他从未宣称阿梅偷窃了公司财物,但阿梅大声喧闹并不配合检查导致检查现场秩序大乱,他不得已才将阿梅铐起来带离现场。

  该电器公司则认为,他们对肖某使用手铐的事情并不知情。公司的例行安检只是为了实现公司管理,并非针对特定的个人,因此没有共同侵权。

  在二审时,电器公司及肖某一方认为,事件主要因阿梅而起,若不是阿梅情绪激动也不会发生“铐人”事件。阿梅代理律师称,案发的根本原因是肖某骄横跋扈的工作作风和个人性格,至于阿梅工作失误,只能算是案件的直接原因。

  家人如是说

  阿梅有心理阴影

  坚持要公开道歉

  二审时,法官当庭进行调解。法官提出让肖某及公司“当面道歉”的建议,遭到了双方反对。阿梅称,她不接受公司及肖某当面口头道歉,要么用正规的书面道歉,要么当着公司全体员工的面口头道歉。

  昨日,本报致电阿梅的丈夫梁生,他告诉记者,事情已经过去7个月了,但公司方面从未主动联系过他们,阿梅的心情一直很差。上周,阿梅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有“轻微神经衰竭”。“周边很多人都知道她是小偷,被铐过,她的精神压力太大了”,梁生说。(记者唐金凤、刘艺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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