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故意隐瞒国籍变更给审判执行造成诸多困扰
参与互动(0)12月17日发布的我国第一部年度国际移民报告——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选择加入他国国籍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但是更改国籍后仍持有中国身份证和户口簿甚至故意隐瞒变更国籍事实给社会管理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在近年来的案件审理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现有的当事人为省却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手续或尽快获得法院判决,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而持未注销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诉讼,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诸多困扰:
一是错误管辖。当事人隐瞒国籍变更事实,导致法院仅能依据其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按照本国公民身份确定管辖权,而无法根据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判断管辖法院,易导致管辖错误。
二是程序错误。当事人隐瞒其外国籍身份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相关案件,而不会适用涉外程序,导致审理程序错误,不仅造成案件的发回重审或改判,也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
三是执行困难。有的当事人在隐瞒其国籍变更事实的同时,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导致法院判决后根据其户籍信息无法开展执行工作。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国籍法》仅规定退出国籍需公安部审批,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办理退籍申请时仅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导致很多取得外国国籍的当事人仍持有有效的中国身份证和户口簿。公安机关应在向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的同时,收回其身份证、户口簿,并将其退出中国国籍的信息及时录入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建立双国籍筛查机制。有的当事人利用有的国家允许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在获得外国国籍时不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针对此类现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监控,向户籍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定期排查双重国籍身份者,一旦发现,要求当事人选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的当事人加入外国国籍后故意隐瞒,仍以国民身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购房政策等,因此,有必要建立公民户籍、社会保险等信息的共享机制,便于不同的机关查询当事人的准确信息,防止当事人利用不对称信息谋求不当利益。(欧阳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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