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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停车场内利用汽车干扰器盗窃被判刑

2013年01月16日 16:2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轻按遥控车锁,随着一声鸣叫声,许多车主便潇洒“走人”。但你可曾想到,在附近的隐蔽处,可能有人正“潜伏”着伺机盯上你车内的贵重物品?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新型窃罪案。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合伙行窃的孙某、大陈、小陈有期徒刑1年到1年2个月,并处罚金;销赃的卞某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昨天下午,孙某等4人被押送到浦东新区法院刑事被告席,他们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4岁,最大的35岁。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孙某、大陈、小陈经预谋后到卜蜂莲花、联华、家乐福超市等停车场内,采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主锁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轿车内现金、相机、电话、电脑、加油卡等钱物,合计人民币9717元,事后销赃给卞某。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4人均没有异议。随着公诉人的讯问,3人合伙盗窃的过程也浮出水面。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想到采用干扰器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

  孙某:我在浏览网页时,无意中看到了淘宝网上一则电子干扰器的广告,就购买了一部。买了之后和其他人商量,决定找超市这种人流较多的停车场“下手”。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孙某:大陈使用干扰器,我窃取车内财物,小陈负责望风。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选择盗窃对象的?

  孙某:因为该干扰器只能干扰帕萨特、本田等几款车型,所以只能在停车场随意寻找“下手”对象。我们一般在车辆附近遥控操作,多数情况下干扰不成功。

  浦东新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并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孙某、大陈、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也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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