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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惯窃者“见义勇为” 诬陷不成终获刑

2013年01月28日 12: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张金梁 刘贤)“我觉得邮电大学里面空气好,就到里面呼吸新鲜空气,当走到传媒学院附近时,发现前面一男子在扒一女子的手机,男子见扒窃行为被我发现,就将手机交还给那女子,并嫁祸于我。”被告人陈某如此辩解,让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这是重庆南岸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校园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8号教学楼,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用镊子将其上衣口袋内的诺基亚710型手机一部夹出。该校学生贾某某发现后,将手机从被告人陈某手里夺回并马上交还给被害人,同时告知梁某某手机被盗并指认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欲逃离现场,被学生罗某某、林某抓获并扭送该校保卫处,随后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并当庭辩称:“我觉得邮电大学里面空气好,就到里面呼吸新鲜空气,当走到传媒学院附近时,发现前面一男子在扒一女子的手机,男子见扒窃行为被我发现,就将手机交还给那女子,并嫁祸于我,那女子就过来问我是不是偷了她的手机,我说我没有偷手机,我是帮她抓小偷,但没人相信我,后来我就跟着他们去了派出所。”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多份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均证明系被告人陈某扒窃了梁某某的手机,在充分的铁证面前被告人陈某无从辩解,终于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承认自己扒窃了手机。

  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是一个有多次犯罪前科的惯犯。其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最近的盗窃行为是在邮电大学扒窃学生的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且还有其他犯罪前科,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虽其在审理最后阶段承认了犯罪事实,尚能认罪,但从公安侦查阶段一直到开庭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犯罪后企图诬陷他人,妄图逃避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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