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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供人建房获利百万获刑

2013年01月30日 17:3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村两村民,未经行政许可,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将村属家庭承包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使用,非法获利154万多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而随着城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的一审判决,两人最终双双获刑。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近日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柳州市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被追究刑责的第一案。

  城中区牛车坪村村民覃杰明、覃来贵及家庭成员覃某等3人经预谋后,决定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给他人建房,牟取不法利益。2011年6月至9月期间,由覃杰明联系中介和买地人,分别与陈景格等17名买地人签订《承包荒地协议合同书》17份,以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永久性非法出租家庭承包、位于牛车坪村河冲渡、莲花山东南的耕地2582.2平方米作为住宅建房用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54万多元。覃来贵在其中的11份《承包荒地协议合同书》上签字认可。事后,覃杰明分给覃来贵及另外4名家庭成员共51万元,余款由其支配。

  2012年3月7日和13日,覃杰明和覃来贵被公安机关抓获,覃来贵和覃某等4名家庭成员退出全部所分赃款51万元(本报2012年11月20日曾报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杰明和覃来贵(其余疑犯均另案处理)均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均辩称,他们是在利益的诱惑下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覃来贵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好等,两被告人请求法院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杰明和覃来贵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永久性出租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杰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覃来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来贵将其分得的赃款全部退还,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覃杰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采纳被告人覃来贵及其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据此,城中区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杰明和覃来贵均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覃杰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覃来贵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暂扣于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的赃款5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南国今报 记者王缉宁 实习生徐雅莹 通讯员刘利娥)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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